11月15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征求《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以下简称《细化表》)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对房企拒绝使用公积金、市民骗取公积金贷款等均有更新处罚。
附原文内容:
关于征求《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意见的通知
根据南宁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的通知》(南依法行政办字〔2017〕10号)的要求,我管理中心对现有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进行调整和细化,制定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附后),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11月20日将意见书面反馈至我管理中心。(邮箱:nngjjxf@126.com,传真:0771-5705444,联系人:邓安娜)
附件: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
2、起草说明。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1月13日
附件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
附件2、关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要求,2017年6月5日,南宁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的通知》(南依法行政办字〔2017〕10号),要求全面完成我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立工作。
规范行政裁量权是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可以自主选择的权力,按照法律原则和精神,对行为幅度、方式、时限的选择和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的认定作出规范安排,实现针对不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同类行为达到一致性的处理结果。因此,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权力滥用,促进行政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高效运行,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于2016年4月20日制定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以下简称《细化表》),并在我管理中心网站上公布。
我管理中心现结合以上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之前发布的《细化表》进行了重新梳理,根据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做了部分细则的更新,拟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形式下发执行。
二、对《细化表》中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该《细化表》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管理中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定。划分标准主要分为“单位”和“个人”两大部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处罚权进行裁量。将违法程度主要分成四档“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与之相对应的处罚标准逐档提高。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教育之后认识错误,立即改正的,均定为“轻微”档次,免予处罚(或处理)。对违法行为严重,拒不悔改,造成恶劣影响的,均定为“特别严重”档次,予以严惩。以此维护法律法规权威,最大程度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内容解读:
1、骗取公积金贷款最高罚2万
2、退款+取消5年内申请资格+罚款
对于以欺骗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贷款,并取消其五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情节严重的,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有:
1、伪造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拒不退回的;
2、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辱骂、殴打、长时间滞留,以撒泼、耍赖等方式,拒不承认违法行为也不执行处理决定的;
房企拒绝使用公积金暂停建设
对于房企拒绝购房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细化表》明确
房企在销售商品房时阻挠或者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实行不同等销售价格,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对投诉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将被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措施: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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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宁住房公积金新政:房企拒绝使用公积金最高被罚5万元,还会被暂停建设!:http://www.3jise.com/article/1002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