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忻州市繁峙县繁城镇政府日前印发了关于繁峙县城区棚户区(光华街片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其中,征收范围为繁城镇光华西街:阳光二小区以西、西环路以东范围内改造涉及的土地、地上构(建)筑物和其它确需征迁的地上附着物,统一进行征收。涉及132户,土地总面积22610.09平方米,建筑总面积10032.97平方米。
繁峙县城区棚户区(光华街片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繁峙县繁城镇棚户区(光华街片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迁人合法权益,确保城中村改造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峙县城区违法建筑物认定和拆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忻州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忻政办发〔2013〕28号)、《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的通知》(忻政发〔2016〕35号)、《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棚户区及城中村改造征迁补偿工作的通知》(繁政办发〔2016〕55号)、《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繁峙县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繁政办发﹝2017﹞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遵循原则
征迁补偿安置坚持决策民主、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补偿合理、安置到位、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安置。
二、征收单位
繁峙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征收单位,委托繁城镇人民政府实施。
三、征收范围
1、繁城镇光华西街:阳光二小区以西、西环路以东范围内改造涉及的土地、地上构(建)筑物和其它确需征迁的地上附着物,统一进行征收。涉及132户,土地总面积22610.09平方米,建筑总面积10032.97平方米。
2、繁城镇光华东街:东泰路以西、向阳路以东范围内改造涉及的土地、地上构(建)筑物和其它确需征迁的地上附着物,统一进行征收。涉及7户,土地总面积6390.67平方米,建筑总面积3749.4平方米。
四、被征收人、房屋用途、面积和土地认定
(一)被征收人认定
1、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和个人为被征收人。
2、征收范围内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但能提供土地来源证明,经四邻确认、公示无异议的,可以认定为被征收人。
3、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认定为被征收人。
(二)房屋用途、面积认定
1、被征收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经房地产测绘单位测绘,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与实际相符的以记载为准;与实际不相符的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2、被征收人无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居住条件的永久性房屋(砖混、砖木、窑洞结构)经房地产测绘单位测绘,以实测面积为准;房屋用途以住建规划部门认定为准。
(三)土地认定
被征收人土地的用途、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为准;无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国土、规划部门核实认定的土地用途、面积为准。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纯货币化安置方式。
六、安置标准及方法
(一)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除农村宅基地)、集体农用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村宅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总安置费=宅基地置换的安置房补偿费+主房重置评估价+附着物重置评估价+搬迁、回迁费+临时过渡补助费+奖励。
(1)宅基地置换的安置房补偿费:宅基地面积按1:0.65置换安置房面积后,参照《繁峙县2013年滹源大街西延伸拓宽改造工程项目征迁补偿实施办法》(繁街改指挥〔2013〕1号)安置房价格按2800元/平方米(均价)折算价格,计算安置房补偿费。
(2)重置评估价:即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结构、功能的建筑物折旧后的价格。主房重置评估价和附着物重置评估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搬迁、回迁费:按房屋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建筑和附属用房)15元/平方米计算,被征迁房屋小于或等于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计算;超过3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计算,补偿按迁出、回迁两次考虑,但总额不超过6000元。
(4)临时过渡补助标准:按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补助,以24个月计算。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具备拆除条件的,奖励6个月,按30个月计算。
(5)奖励:被征收人在接到《征迁通知书》后,15日内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奖励金额按宅基地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1万元的补到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16-30日内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奖励金额按10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1万元的补到1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超过30日的,不予奖励。行为奖励以宅基地产权户为准,共有产权按一户计算。
七、具备拆除条件的地上附着物,由征收单位统一组织拆除。
八、被征收人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件在签订《征迁补偿协议》后,同时收回注销。
九、测绘、评估等机构由繁峙县住建局择优选定。
十、本方案由繁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繁城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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