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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岛医保户单位申请医保特供药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2018年1月4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措施支持帮助贫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表示从1月1日起,单位申请医保特供药店需满足六条件

青岛市明确,医保特供业务包括补充医疗保险特殊药品和特殊医用耗材业务、纳入特供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药品或医用耗材业务以及其他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纳入医保特供范围的业务。申请特供药店的单位(以下称申请单位)应为从事医药产品、医用材料经营业务的企业或集团,并确定一家隶属于该企业或集团的药店承担医保特供业务。

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与医保特供业务服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在青岛市辖区内近三年药品、医用材料类产品年营业收入均超过1亿元;近三年无药品经销、医保管理重大违规或失信行为;取得特药特材或目录内特供项目的经销权;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并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条件;按照规定参加青岛市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承担医保特供业务的药店应符合以下条件:该药店应与申请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属于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并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

青岛市规定,根据目前职责分工,全市特供药店定点资格的申请及变更等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申请单位应到市社会保险事业局递交相关材料。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受理、核实、公示、签约、公布的程序确定承担特供业务单位和特供药店名单。确定过程中,可筹考虑价格、服务、管理、便民等因素,通过协商谈判择优确定。

此外,特供药店的变更应当由申请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单位指从事医药产品、医用材料经营业务的企业或集团,具体承担医保特供的药店是隶属于该申请单位。因此,特供药店的变更应当由申请单位提出,不能以药店的名义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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