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羊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青羊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日
青羊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四川省政府《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6〕63号)和成都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7〕5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土壤资源永续利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四川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成都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五大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共成都市委关于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的实施意见》,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推动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保护土壤生态平衡,确保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成都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区土壤污染状况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1.根据省、市制定的《土壤污染详查总体方案》和相关技术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工业集中发展区及周边地区、工业企业遗留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科经局、区统筹局、区卫计局、青羊新城管委办,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2.以耕地、园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全区土壤污染的面积、污染物种类、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情况。
牵头单位:区统筹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卫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3.配合上级部门定期开展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科经局、区统筹局、区卫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4.加强监测能力建设,配合上级部门积极组织并参加土壤环境监测技术等相关培训。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城管局、区科经局、区统筹局、区卫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5.根据工作需要,以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工业(园)区及周边、工业企业遗留场地及周边、大型交通干线及两侧以及加油站等为重点区域,在重点行业企业配合上级部门补充增设监测点位,提高监测频次;配合上级部门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加强镉、汞、砷、铅、铬、锰、铜、钒、镍等重金属以及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监测。配合上级部门整合、优化我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配合上级部门完成区国、省控监测点位设置。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科经局、区国土分局、区统筹局、青羊新城管委办,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6.加强耕地土壤环境持续监测。
牵头单位:区统筹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7.整合各部门相关数据和信息资料,配合上级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及成都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统筹局、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教育局、区建交局、区城管局、区卫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严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贯彻落实相关法律制度。
8.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修订发布的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统筹局、区司法局、区科经局、区国土分局、区建交局、区城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9.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农药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业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管理规定。
牵头单位:区统筹局
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区科经局、区国土分局、区城管局、区司法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五)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
10.依据国家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四川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等技术规范,认真执行相应的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科经局、区国土分局、区城管局、区统筹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11.积极引导农业生产者按新的标准和要求使用农业投入品,并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管理,防止污染土壤。
牵头单位:区统筹局
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区国土分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城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六)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12.明确监管重点。配合上级部门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锰、钒、镍、铜等重金属、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涉重金属及涉有机污染物的行业企业,以及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工业(园)区及周边、工业企业遗留场地及周边、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场地及周边、城镇建成区等区域。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统筹局、区科经局、区国土分局、区城管局、青羊新城管委办,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13.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督查和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加强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周边土壤和污水处理设施及垃圾集中收集、转运设施周边土壤的监控。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收购、运输、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土壤污染物处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配合上级部门在现有的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系统中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科经局、区国土分局、区城管局、区统筹局、青羊新城管委办、区公安分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14.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加大对重点行业及涉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特征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加强监管,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罚款、限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及时纠正企业违法行为,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科经局、区国土分局、区城管局、区统筹局、青羊新城管委办、区公安分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15.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改善街道、社区的环境监管条件,增强基层执法力量。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土壤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升监管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财政局、区委编办,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16.建立区土壤污染处置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科经局、区城管局、区统筹局、区安监局、区卫计局、区公安分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17.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严格规范行政辖区内的化肥、农药、农膜、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资销售工作,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牵头单位: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
参与单位:区统筹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科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18.依据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
牵头单位:区统筹局
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区国土分局、区城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19.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开展耕地、园地等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
牵头单位:区统筹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20.按照基本农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地到户、建档造册、上图入库,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深化完善耕地保护基金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衔接机制,做好耕保基金筹措、发放、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参与单位:区统筹局、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21.区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域,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牵头单位:区统筹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22.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区域现有企业环境监管,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确保耕地不新增污染。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
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九)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23.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划定;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调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牵头单位:区统筹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财政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24.对不宜耕作的土地,可将产业结构调整纳入林业生态治理范围,按上级部门要求推进重污染耕地林业生态治理措施。
牵头单位:区统筹局
参与单位:区城管局、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十)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25.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
参与单位:区统筹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一)明确管理要求。
26.配合上级部门建立调查评估制度。依据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认真贯彻四川省调查评估制度和治理修复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电镀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结果向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备案。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参与单位:区科经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27.自2017年起,对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电镀等行业企业,由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备案。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科经局、区规划分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28.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备案。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参与单位:区规划分局、区统筹局、区环保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29.按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按上级部门要求,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十二)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入。
30.严格拟出让用地管理。区国土分局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在土地出让环节,区国土分局应对该地块的土壤调查评估意见纳入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不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要求的,区国土分局不得进行土地出让;区发改局不得进行项目立项的批准、核准、备案;区规划分局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格对已供地存量用地的管理,对涉重金属行业及涉有机污染物污染风险的存量用地,如拟转化为居住、学校、医院等敏感用地的应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对不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要求的,不得进行项目立项批准、核准或备案。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参与单位:区规划分局、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环保局、区建交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31.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32.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区国土分局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参与单位:区规划分局、区科经局、区建交局、区环保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三)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33.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并向市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耕地后备资源未利用地信息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
参与单位:区统筹局、区环保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34.严防、严控、严管、严查向坑塘、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十四)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35.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污染。以新增工业用地为重点,推进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从2018年起,对电镀、印刷、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或排放重点污染物的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且应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区环保局要做好风险管控、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科经局、区发改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36.自2017年起,区政府要与辖区内除国控、省控重点行业企业外的其他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科经局、区发改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十五)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37.合理规划空间布局,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时,应按照四川省“绿色发展”要求,根据土壤等要素进行环境承载能力和适宜性分析,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规划分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科经局、区建交局、区环保局、区统筹局、区城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38.强化绿色发展空间管控。按照“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的城市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构建合理的土地利用空间格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要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边界。
牵头单位:区规划分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区建交局、区环保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39.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
参与单位: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建交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40.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处理设施和场所。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建交局、区城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41.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参与单位: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城管局、区统筹局、区环保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42.鼓励农作物秸秆、食用菌菌渣、废旧残留农膜等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
牵头单位:区统筹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城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43.严格按照成都市环境总体规划要求对土壤进行分类管控。按照保护和管理的严格程度,强化环境风险控制区中红线控制区域和生态功能调节区内土壤环境保护,在红线控制区、生态功能调节区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必要的科学研究、生态保护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审批,管控区内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建交局、区统筹局、区城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六)严控工业园区污染。
44.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重点企业分布、规模和污染排放情况,按照相关标准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向社会公开。区环保局要配合上级部门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并上传数据,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配合上级部门建立工业园区大气、水、土壤和地下水预防预警体系。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科经局、区国土分局、青羊新城管委办,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45.严格执行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46.严格企业各类拆除活动污染防控。涉重金属等行业企业及其他可能危害土壤环境质量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区环保局、区科经局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科经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47.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涉重金属产业发展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严禁在生态红线控制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涉重企业实施有利于实现区域重金属污染物削减的环保治理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清洁生产项目,加强企业污染物末端治理等措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配合上级部门完成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9.5%的目标任务。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科经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48.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区发改局按上级部门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执行各级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以环境倒逼机制和循环经济理念指导涉重产业转型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现有优势企业或引进优势企业,对现有涉重金属行业进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贯彻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49.加强工业废物处置。按照四川省工业废物综合整治方案,全面整治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关于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的清理整顿工作。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发改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科经局、区商务局、区建交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十七)控制农业污染。
50.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使用配方肥,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利用率达标目标及技术推广任务。
牵头单位:区统筹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51.加强灌溉用水环境管理。加大用水源头污染控制,以江安河等重要支流为重点,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保障灌溉用水水质安全,防止对土壤产生污染。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
参与单位:区统筹局、区环保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十八)减少生活污染。
52.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面排查非正规垃圾堆放场所,摸清底数,建立清单,实施综合整治。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局、区建交局、区科经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53.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城管局、区统筹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54.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污泥转移处置的监管。
牵头单位:区城管局
参与单位:区环保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十九)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55.依据国家出台的有关责任追究办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治理与修复责任主体,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统筹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十)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56.于2020年底前完成区域土壤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统筹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十一)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57.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规划分局、区建交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58.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有序开展耕地土壤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区统筹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59.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农用地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实施修复的污染地块,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结论,结合土壤利用规划和相关部门要求,编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并报区环保局备案。
责任单位应按照修复技术方案中确定可行的修复技术路线施工,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应依法进行处理,防止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应按照规范对污染土壤进行挖掘、转运和堆存,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严格执行环境监理制度,重要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实行双监理制度,区环保局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建交局、区统筹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十二)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60.区环保局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统筹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二十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61.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人群健康影响风险分析有关的研究工作,配合上级部门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人群健康防护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区统筹局、区国土分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城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十四)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62.配合上级部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成环保科技产业基地等成果转化平台。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统筹局、区投促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十五)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63.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统筹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64.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配合上级部门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并建立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65.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配合上级部门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参与单位:区科经局、区商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六)强化政府主导。
66.落实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联合监管与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土壤问题,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区环保局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管理,落实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制度;区统筹局要加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区国土分局、区统筹局在建设用地土地流转、划拨供地,农用地经营权改变时,区规划分局在编制土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积极配合区环保局加强监管,土地利用方式要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区建交局要监督管理修复工程施工和监理工作;区城管局要监督管理修复场地污染土壤密闭运输。区环保局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定期上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科经局、区建交局、区城管局、区统筹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67.加大财政投入。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确保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资金需求。区财政局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涉农资金应优先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各项土壤环境保护资金的支持。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参与单位: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科经局、区环保局、区城管局、区统筹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68.配合上级部门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土壤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支持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工艺升级改造、土壤环境保护等领域发展。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配合上级部门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使用,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统筹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金融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69.完善激励政策。依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区统筹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十七)发挥市场作用。
70.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财政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71.配合上级部门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科经局、区财政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十八)加强社会监督。
72.推进信息公开。配合上级部门定期公布辖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法依规公开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相关信息。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城管局、区统筹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73.引导公众参与。积极引导公众、新闻媒体、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公众通过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鼓励新闻媒体曝光污染土壤环境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土壤污染事件调查。鼓励多种方式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教育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的科普力度。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建交局、区城管局、区统筹局、区教育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74.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牵头单位:区检察院、区法院
参与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二十九)开展宣传教育。
75.积极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互联网数字平台、报纸杂志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低碳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司法局、区国土分局、区建交局、区城管局、区统筹局、区文体旅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明确治理主体。
76.区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于2017年7月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报市政府备案。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自觉担负起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抓重点,分管领导抓落实,统筹协调各部门的任务分工,明确各部门责任,确保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
参与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三十一)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77.建立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区环保局要统筹协调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督促检查,按要求报工作进展情况。加快建立健全区土壤污染防治的机构。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级相关部门,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三十二)落实企业责任。
78.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损害赔偿等方面所需资金,污染企业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合上级部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配合上级部门构建从业单位信用体系,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名单通过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牵头单位:区科经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城管局、区环保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79.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牵头单位:区环保局
参与单位:区国土分局、区科经局、区城管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三十三)严格评估考核。
80.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组织领导,抓好目标和任务落实,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牵头单位:区目督办
参与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环保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81.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部门、街道,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辖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部门、街道主要领导。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辖区,要约谈相关街道及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追究;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区监察局
参与单位:区检察院、区委组织部、区目督办、区审计局、区环保局,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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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青羊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www.3jise.com/article/1033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