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古蔺县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坏账损失认定细则》的通知
古府办函〔2017〕1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古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古蔺县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坏账损失认定细则>的审查意见》,已重新修订完善《古蔺县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坏账损失认定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古府办〔2017〕58号文件同时废止。
古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古蔺县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坏账损失认定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的使用管理,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信贷资金需求,实现产业脱贫,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应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古蔺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中坏账损失的认定。
二、坏账定义
(一)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无法回收。
(二)贷款本息逾期后经催收仍然无法收回并有足够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三、坏账损失认定程序启动时间
坏账损失认定程序启动时间按照《四川省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启动。
四、坏账损失的认定程序
(一)基本流程
1.经办银行向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申报贷款逾期通知和贷款逾期贫困户名单;
2.由经办行向贷款逾期贫困户进行催收并提供催收证明材料;
3.村级风控小组对贷款逾期无法收回的原因进行逐户核实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审定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复核;
4.各乡镇对经村级风控小组审核上报的贷款逾期贫困户名单和资料进行复审,复审后对审定的逾期无法收回的贷款和贫困户名单公示五个工作日;
5.各乡镇在审定公示后将贷款逾期贫困户名单和逾期证明材料汇总上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确认;
6.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牵头县扶贫移民局、财政局、人民银行组成扶贫小额信贷坏账损失认定工作组,对各乡镇上报的逾期贷款贫困户名单和逾期证明材料进行审定确认,经审定确认后的逾期贷款认定为坏账损失。
7.坏账损失确认后由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分险基金和签约银行按约定比例分担损失。
(二)其他规定
动用风险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要加强管理,继续组织清收,清收回的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经办银行的相应债权后,全部用于补充风险基金。
五、附则
(一)本细则办法由古蔺县人民政府解释、修订和废止。
(二)本细则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满30日后执行。
(三)本细则的有效期暂定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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