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及惠农政策的逐步落实,农村经济日趋活跃,农民建房逐步增多。那么荆门市东宝区、掇刀区、沙洋县、钟祥市农村宅基地有哪些规定?
根据《荆门市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4号]精神,组织力量,对农民建房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把握政策界线,分门别类,妥善处理。
明确农村宅基地使用对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本村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承担村民义务的,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因自然灾害或政策原因调整拆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年龄未满18周岁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依法处理的;原有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农村村民已有一处宅基地的,不得再批准宅基地用地。严禁非本村村民和城镇居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确需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其土地收益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搞土地开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路边店、经营性“农庄”),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当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实行出让供地。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因承包经营耕地,荒山荒水需要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经申请可依法办理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手续,实行有偿使用。占用耕地的,必须补充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或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符合规定的农村村民个人建住宅,每户应缴纳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5元/户,特制证20元/户),并按《湖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耕地占用税的征、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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