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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广西梧州市新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开发与利用管理办法印发

近日,广西梧州市市政府印发《梧州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开发与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安排留用地的管理,加快推进留用地开发利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各城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村民委员会、股份合作联社、村民小组、股份合作社所安排的留用地使用、开发经营、行政管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被征地集体征地补偿费外,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5%作为征地安置补助的实物安置形式,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国有建设用地。留用地是征地货币安置的一种补充形式。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通过自行开发、合作开发等多种方式对划拨取得的留用地进行开发经营。城区政府负责全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的开发经营活动。《办法》施行前已经依法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留用地,根据自愿原则,留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办理征收审批手续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也可继续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

《办法》还明确,市级与城区政府不参与留用地出让收益分成,由城区政府全额拨付至农村经济组织。

注:梧州,广西下辖地级市。梧州是有2200多年建城史的城市,享有“绿城水都”、"百年商埠"、“世界人工宝石之都"之美誉。

截至2015年,梧州辖万秀区、长洲区、龙圩区、苍梧县、岑溪市、藤县和蒙山县,全境东西距115公里,南北长196公里,总面积12588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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