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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涿鹿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涿政办函〔2017〕55号

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涿鹿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通   知

赵家蓬区公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涿鹿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涿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5日

涿鹿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的通知(以下简称“土十条”)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7]3号)以及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张政字[2017]51号)(简称“土六十条”)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九次党代会以及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的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对张家口重要指示精神,努力建设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以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我县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 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重点,坚持源头阻隔、风险管控、科学治理、有效利用,强化基础调查评估,明确我县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促进大气、水、土壤污染协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减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环境承载力;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治和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驱动、科技引领、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为建成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张家口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到2020年,全面掌握我县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控制,全县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县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7.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污染状况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根据《河北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在分析整合环保、市国土资源、农牧和水务等相关部门现有调查数据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有色金属矿采选、化工、电镀、制药、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到2020年,完成全县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用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分布,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卫生计生委、各乡(镇)等参与)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启动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重点区域省控监测点位和市控监测点位布设,结合我县农田土壤详查情况,补充设置县控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逐步完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积极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培训。整合环保、国土资源、农牧等部门现有资源,进一步提升各相关部门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引导企业完善自行监测能力,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监测,到2020年,建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一高效的全县土壤监测体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牧局等参与)

二、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科学划分农用地质量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安全利用类(轻度和中度污染)、严格管控类(重度污染)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根据省市安排部署,结合土壤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19年底前,完成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依照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年对各类农用地面积、分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对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牧局牵头,县林业局等参与)

(五)加快建立优先保护制度。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围绕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法调整完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选址特殊和国家、省及市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优先保护类耕地的,按规定报批,此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我县作为产粮大县,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制定,各乡(镇)要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受让方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牧局牵头,县审批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六)着力提升安全利用水平。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对轻度污染的耕地,主要采取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优化灌溉水水质、施用土壤改良剂等、推广低富集品种等农艺调控措施;对中度污染的耕地,筛选适合当地特点的替代作物品种,推广采取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措施。加强技术指导培训,开展技术示范,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镇,提高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能力。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每年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时掌握土壤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状况。2018年底前,完成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的制定。(县农牧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七)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措施。制定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要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土尽其用”的原则,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非牧草)计划,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2018年底,完成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县农牧局、县林业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八)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2017年起,将全县未污染、轻微污染的林地、草地、园地优先划为保护区,制定管理办法,实行最严格的保护制度和措施,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将重度污染的林地、草地、园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种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县农牧局、县林业局负责)

三、强化建设用地用途管控,防范城乡人居环境风险

(九)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掌握其特征污染物、原排放方式、扩散途径以及敏感目标等,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化工、电镀、制药等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牧局等参与)

(十)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城乡规划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十一)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建立住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县国土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县环保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县国土资源局、县审批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建局负责)

(十二)严格用地审批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镇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修复,未经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审批局、县环境保护局参与)

四、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十三)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并列入环保管理内容,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环境造成新的污染。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对排放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对区域重金属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落实国家、省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县审批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十四)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土地。未利用地的开发,应当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经科学论证与评估,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农牧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控。加大向盐碱地、荒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责令有关企业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受污染的未利用地,采取隔离、阻断、清理、修复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逐步减缓污染程度;暂时难以修复治理的,应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采取封闭污染场地,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农业生产、商业开发等活动。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发未利用地、影响生态环境的,依法严肃处理。(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十五)强化空间布局优化与管理。加强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进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现园区化、专业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审批局、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等参与)

五、突出重点领域监督管理,综合防控土壤环境污染

(十六)开展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监测。结合全县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成果,根据企业分布和排污状况,确定全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定,对其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每年选取不少于20%的企业开展重点抽测,每5年完成一轮,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市、县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

(十七)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2017年底前,涉重金属国控企业全面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每两年完成一轮审核。2020年全县砷排放量要比2013年分别下降8%。(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十八)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力度,新建和生产矿山逐步实现全面治理、全面复垦,加快推进闭坑和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加强尾矿库安全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确定的重点尾矿库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根据评估结论,完善环境污染风险防控设施,储备环境应急救援物资,修订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2018年底前,完善覆膜、压土、排水、堤坝加固等闭库措施。矿产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矿山开发利用土壤环境保护规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县环境保护局、县安监局牵头,县审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发展改革局等参与)

(十九)提高工业废物处置水平。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粉煤灰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底前,完成工业废物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到2020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县环境保护局、县发展改革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等参与)

(二十)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开展全县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利用处置企业调查,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把关,科学规划全县总体利用处置布局与能力,控制危险废物入境利用处置规模。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活动,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监控,依法严惩随意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2017年底前,整顿一批不规范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关停一批处置设施落后企业。以机动车维修点为重点,开展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收集和再生利用示范。(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审批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等参与)

(二十一)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化工、电镀、制药等行业企业在拆除前,要制定原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出具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报告,报所在地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待生产设施拆除完毕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拆除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安监局等参与)

(二十二)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危化副产品行为。按照职责分工,各级部门要建立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危化副产品常态化工作机制。明确政府、部门职责,严格考核问责,着力整治违规违法涉危重点企业和单位;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整治和改善涉及危险废物重点行业和区域的环境污染问题,推动涉危企业和单位的守法自律,有效遏制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2017年底前,各相关部门要调剂配置专职危险废物管理机构、专职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县环境保护局、县安监局、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二十三)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安全处置,推进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严禁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垃圾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倾倒或填埋。结合全县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管理村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扩大农村环境连片规模整治成效。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点),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2017年底前,全县所有乡(镇)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规范有效处理。推进涿鹿金隅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卫计局等参与)

(二十四)推进污水污泥同步治理。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严格监控重点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特征污染物指标,防范对农田土壤造成污染。同时加快推进全县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开展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排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林地草地园地,严禁将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不达标污泥就地堆放,结合污泥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逐步取消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鼓励利用水泥厂等工业窑炉,开展污泥协同焚烧处置。2018年底前,全县所有建成范围内现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牧局等部门参与)

(二十五)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护周边土壤环境。 2017年底前完成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批复,2018年底前完成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和标识,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等。实施水源地隔离、水源地综合整治工程,2019年底前,对全县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增加生态隔离防护设施。加大对水源周边的保护,对周边农业的面源污染、工矿企业、采石等小型污染企业全部取缔,保护周边土壤安全。(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参与)

(二十六)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保护园区土壤环境。推动园外工业企业入园进区,2017 年底前,明确辖区现有园外企业入园时间表,不具备入园条件确需原地保留的,要明确实施严格的环保保留条件。新建工业项目必须入园。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县污水处理厂。升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必须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园内工业垃圾、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要分别设立集中堆放、集中处理设施。污水及垃圾集中处理所占的场地要进行地面防渗处理,保护园区土壤环境。(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审批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参与)

(二十七)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合理使用农药化肥。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到2018年,初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防治技术体系,科学用药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县农牧局牵头,县供销社等参与)

严格控制灌溉用水水质。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加强农田灌溉渠道取水和相关水利工程养护,加大农村坑、塘、沟、渠污染治理,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我县作为产粮和林果产业大县,2018年底前,全县主要产粮(油)、蔬菜产业重点乡镇和现代农业园区,全部实现农田灌溉水质稳定达标。(县水务局牵头,县农牧局参与)

(二十八)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我县作为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处置试点县,2018年底前完成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按照有利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药包装相关技术规范。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县农牧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县林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制定农用薄膜减量使用计划,推广高标准加厚地膜,开展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膜的行为。因地制宜设置农用薄膜废弃物回收点,支持建立一批残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残膜回收利用体系。2018年起,我县开展农膜废弃物回收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县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县农牧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二十九)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2019年底前,全县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推进养殖密集区域分散养殖适度集中、集约化经营,实施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在养殖密集区域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集成推广畜禽养殖清洁化生产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提高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县农牧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局、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县环境保护局、县食品和市监督管理局、县审批局等部门参与)

(三十)推进农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完成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明确畜禽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范围,合理优化养殖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保护土壤生态环境。2017 年底前,依法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县农牧局牵头,县财政局参与)

(三十一)开展流域生态修复,提升区域水源涵养功能。强化桑干河上游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加快建设上游水源涵养林,逐步把水源保护区、河道沿线等区域内林地纳入生态公益林范畴,增强涵养水源能力; 打破土地政策限制,争取将全县沙化耕地、次耕地和15度以上陡坡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规划目标;加大对桑干河流域沿线的保护,保护沿线的土壤环境不受污染;加强桑干河上游重大支流水资源节约利用。(县林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参与)

(三十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功能分区管治。 为支撑两区建设,配合国家和省完成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管控边界的划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实施最为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与管理措施。依据生态服务功能类型和管理严格程度实施分类分区管理,做到“一线一策”,切合实际确定红线面积规模并落到实地。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林地、草地、湿地、荒漠等自然生态系统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类管理。农产品主产区优先保护耕地土壤环境,保障农产品主产区的环境安全。(县审批局、县林业局、县农牧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三十三)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牧局参与)

(三十四)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组织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确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2017年底前,组织编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完善全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项目库。(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农牧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三十五)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依据土壤环境相关调查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等,以受污染耕地为重点,确定全县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通过试点示范,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实施。2018年底前,我县完成已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工作任务。(县农牧局、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结合城镇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参与)

(三十六)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县环境保护局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由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监测评估,评估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牧局参与)

(三十七)督导治理修复任务落实。2017年起,县环保局半年度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县环境保护局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治理修复试点任务进行督导检查。2018年起,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相关规定,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牧局参与)

七、 创新经济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三十八)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在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县政府通过整合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以及确定的治理修复目标任务的完成和试点示范工作等。县政府整合统筹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研究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奖励政策,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乡(镇)予以适当奖励。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经济补偿政策,对因替代种植或者实施轮耕、休耕、禁种、结构调整等措施导致的农户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必需的业务经费,由县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市县农牧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三十九)拓宽土壤保护融资渠道。完善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县人民政府要统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大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应用,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衔接相关金融机构统筹安排设立相关专项建设基金,倾斜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发挥撬动投融资的作用。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县财政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牧局、县金融办、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供销社、人行张家口中心支行涿鹿分行等参与)

(四十)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开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加大对未投保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2018年底前,列入国、省、市、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投保率不低于60%。针对重点行业中近年发生的环境污染及风险事故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建立完善的环境鉴定损害评估机制,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及时启动环境损害鉴定评价,确保赔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到2020年,全县基本建立起范围全面、费率合理、赔付及时、管理完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系。(县环境保护局、县金融办等负责)

(四十一)强化金融信贷杠杆作用。积极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企业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信用等级公布。对于“绿牌”、“蓝牌”企业,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对于“黄牌”企业,严格贷款条件;对于“红牌”企业,不予新增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龙头、骨干企业上市融资或者发行企业债券。(县环境保护局、人民银行涿鹿分行牵头,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银监局等参与)

八、 完善土壤环境法治建设,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四十二)严格污染防治监管执法。提升土壤环境执法能力。推进环境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调查取证、快速检测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环境执法用车,充分利用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效率;依托省、市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信息化等高科技手段在土壤环境执法领域的应用,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根据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制定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每3年全县开展一轮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培训。(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等参与)

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开展环保、公安、国土资源、农业、工信、安监等部门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转运及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起,对重点行业企业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专项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公开曝光违法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违法企业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提高执法威慑力。(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计委、县农牧局、县林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四十三)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根据辖区内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公布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以危险品倾倒、化学品泄漏、地表水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物种类鉴别和快速检测、土壤污染事故损害鉴定与评估、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县环境保护局、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九、 明确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建立协同共治工作格局

(四十四)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工作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有关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涿鹿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县政府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将成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制定辖区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目标,抓好工作落实。(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相关部门参与)

(四十五)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按照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成立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机构,明确相关部门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分解量化目标任务,通过建立完善部门间信息沟通、规划统筹、协调会商、联动执法、跟踪问效等制度,实现资源共享、污染共治、管理共抓,形成权责一致、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土壤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推进机制,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相关部门参与)

(四十六)严格目标评估考核。县政府每年将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

(四十七)落实企业治污责任。自2017年起,县政府要与土壤环境要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要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要加强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四十八)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有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依托中小学粮食安全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保护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支持民间环保机构、环保志愿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活动,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组织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减少含镉汞电池、含汞荧光灯、含汞体温计等对土壤环境有害的生活日用品消费,实现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牧局、县团委、县妇联等参与)

(四十九)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编制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定期发布本地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途径,积极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企业和行为。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活动。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牧局等参与)

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损害群众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检察机关要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工作,法院、检察院要做好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修改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工作。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县检察院、县法院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牧局、县林业局等参与)

我县与首都北京接壤,而且是农业和林果业生产大县,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至关重要。各级各部门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念,勇于创新,攻坚克难,真抓实干,坚决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如期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为建设生态旅游市、美丽河北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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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涿鹿县重点监管尾矿库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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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涿鹿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www.3jise.com/article/1042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