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湄潭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
《湄潭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湄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湄潭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颁证
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精细化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确权颁证工作的通知》(黔国土资发电〔2017〕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颁证工作的目的是解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不清问题,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纠纷,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管理制度。同时也是依法保护农民、集体合法权益,维护农民、集体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迫切需要。
二、工作目标和范围
(一)目标
全面查清全县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权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改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土地制度改革的基础,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二)范围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颁证确权登记颁证覆盖到全县农村范围,全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约7963.39公顷(119451亩),其中:农村道路1173.47公顷(17602亩),其他建设用地6789.92公顷(101818亩)。本次集体建设用地颁证试点为黄家坝官堰村和鱼泉乌鸭坝村,根据试点成果逐步全县推开。
三、主要任务
(一)权籍调查。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和《贵州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要求,全面调查确权颁证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的摸底调查统计和权属状况,获取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宗地面积、用途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建筑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
(二)登记发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发证面积。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三)建立系统和数据库。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和《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的精细化、信息化数据库建设,建立数据、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房地合一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和应用。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
时间:2018年1月1日—2018年1月10日
(二)入户调查测绘阶段:
时间:2018年1月10日—2018年2月10日
(三)收集资料阶段:
时间:2018年1月15日—2017年2月15日
(四)登记发证阶段:
时间:2018年2月10日—2018年3月31日。
应提交资料:
1.申请书;
2.权利人与共有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属夫妻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属单位、集体组织的提供法人资质、机构代码证等;
3.土地权源资料(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用地审批文件、镇村证明);
4.权籍调查表;
5.宗地图与房屋户型图;
6.违法占地或超占土地建房的提供处罚依据及罚没收据;
7.其他资料。
四、经费测算
根据实施数量据实核算。
五、土地权属认定
(一)合法权属认定: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房占用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查明土地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并出具证明,经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规划,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二)违法占地部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占用耕地建房的,处以20元/㎡进行处罚,占用非耕地建房的,处以10元/㎡进行处罚,修建黔北民居的根据上述标准减半进行处罚,处置后,权利人凭《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作为权属认定依据办理登记。
六、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办):负责测绘单位的组织实施,按照调查测绘队伍进场作业情况,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镇、村、组的人员组成,一是负责辖区内的宣传发动工作;二是负责辖区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宗地数量的调查摸底工作;三是负责权属纠纷调处、外业调查、收集各农户的确权登记资料;四是组织查处违法占地工作;五是配合作业单位逐户进场作业等相关工作;
(二)县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局:成立技术指导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股室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在不动产登记股;一是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调查测绘技术指导工作,并对权籍调查测绘成果的要求、建库等进行验收;二是指导和督促各镇(街道办)的违法占地查处工作;三是对县城规划区内及集镇规划区的规划手续办理、竣工验收及违反规划建设的查处等相关工作;四是登记资料收集、审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完善归档等工作;
(三)县住建局: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质量检测备案等相关工作。
(四)县交通局:负责农村道路建设的审定和配合收集资料等相关工作;
(五)水务局:负责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的审定和配合收集资料等相关工作;
(六)县文广新局:负责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相关内容在湄潭电视台进行宣传播放;
(七)县外宣中心:负责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相关内容在媒体报刊进行广泛宣传;
(八)县司法局:负责对土地权属纠纷等方面的法律解释;
(九)县监察局:负责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渎职等现象进行严肃问责和查处;
(十)县督查局:负责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部门及镇(街道办)要及时通报并督促;
(十一)县财政局:统筹解决该项工作产生的一切经费。
(十二)其他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调配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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