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那么农民合同制算正式工人吗?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农民合同制算正式工人吗?
我国在1991年第87号令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有以下规定:
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农民工不转户粮关系,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民工的试用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不同工种的具体试用期,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招用农民工,应该直接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必须招用定期轮换工。企业与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同期限最多可为八年。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
农民工在试用期内享受城镇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不含15%左右的工资性补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级,工资形式由企业确定。
农民工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节假日等待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并不是所有农民合同制工人期满未续签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都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也是需要一些条件的。这些条件是:
(1)农民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必须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
(2)农民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必须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即以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在内的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基数,而没有故意将这部分人的工资从工资总额中剔除;
(3)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在缴费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此外,自愿失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无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具备了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条件,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在本单位没履行劳动合同满1年补助1个月,但最长时间不超过24个月,补助标准按所在区、县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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