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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出台养老保险扶贫新政:哪些人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3月27日,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那哈尔滨哪些人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哈尔滨市市区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三类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并在今后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关于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8〕35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59号)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人社发〔2017〕6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哈尔滨市市区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三类困难群体(以下简称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100元),并在今后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二、代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

三、同时符合贫困人员和重残代缴政策人员,按贫困人员代缴政策代缴。

四、贫困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定期认定,符合条件人员继续享受政府代缴政策。

五、我市市辖各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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