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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长春市商品房销售新政:商品房成交价格不得高于预售申报价格

2018年5月11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其中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 日内,须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按照申报价格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商品房实际成交价格不得高于预售申报价格,否则不予网签。该《通知》自2018年5月14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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