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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农业生产经营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为助推乡村振兴,创新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闽清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农业生产经营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贴息补助标准:符合补助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各类农业贷款,可享受月利率2‰的贴息补助,但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可享受贴息补助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超出200万元部分的贷款额不享受贴息补助。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清县农业生产经营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闽清县农业生产经营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闽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

闽清县农业生产经营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闽清大农业发展,鼓励大学生、农民回乡创业,助推乡村振兴,创新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做大做强,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贴息对象

第二条 贷款贴息对象为在我县工商注册、并在“三农”服务超市登记造册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含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第三章贴息补助标准

第三条 符合补助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申请各类农业贷款,可享受月利率2‰的贴息补助,但单个农业经营主体可享受贴息补助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超出200万元部分的贷款额不享受贴息补助。

第四章 贴息规则

第四条 银行对借款企业发放的农业贷款仅能用于其生产经营及种养业生产周转,不得将借款用于与其自身农业经营无关的投资。

第五条 通过此办法享受到贴息优惠政策的经营主体将不再享受现代农业贴息政策(梅委〔2016〕106号)。

第六条 授信有效期内,贴息每年发放一次。

第七条 农业经营主体如发生欠息一个月以上、贷款逾期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五章 贷款贴息申请程序

笫八条 贴息申请需农业经营主体提出申请,经 “三农”服务超市审核认定,并对贷款对象项目合理性审核把关后,报县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批。

第九条 贷款贴息以银行当年结息凭证为准,申报时需要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闽清县支行征信报告。

第十条 本政策执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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