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日前发布了关于印发《长金管委〔2018〕2号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明确,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増设电梯的,符合条件的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该通知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规定,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既有住宅所有权人出资为该住宅増设电梯的,住宅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符合以下条件:增设电梯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装告知备案证;提取申请人同意出资增设电梯并与其他业主签订书面协议,且已支付分推的工程建筑费用;提取申请人为增设电梯住宅所有权人或其配偶;本次提取不受提取时间间隔的限制。
此外,提取的其他条件需符合《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金管发[2017)17号)的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可申请提取,同一套房屋产权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户分摊的费用金额,提取金额至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的百元位,同职工同一套房屋限提取一次。"实施细则明确。
提取资料包括: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安装告知备案证复印件各一份;2、増增设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费用分摊的书面协议原件及实际支付分费用的发票、收据等凭证原件;3、提取人身份证原件,若房屋产权人配偶申请提取的,除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外,还需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各一份;4、提取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长沙银行、交通银行任一有效一类借记卡。
提取流程、提取监督等其他提取事项按照《长沙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金管发[2017]17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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