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的好消息来了,从7月1日起,四川省调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最低工资80%执行,最高每月可领到1424元。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7月1日起,四川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对应分别为1240元、1320元和1424元三个档次。
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其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如果因为本人意愿失业且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者,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调整原因
调整失业保险金的最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最低工资80%执行的,而四川省政府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1650元和1780元三个档次,相应的失业保险金也会进行调整。
调整金额
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7月1日起,我省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对应分别为1240元、1320元和1424元三个档次。
领取条件
第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第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第三、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领取月份
按照相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附政策全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8〕113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前,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50元、1650元、1780元。根据《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67号)等规定,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二、调整时间
各地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时间与省政府规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一致,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不断提高失业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7月15日前书面报告省厅失业保险处和省就业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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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四川失业保险金标准最高调至1424元,快来看看领取条件有哪些?:http://www.3jise.com/article/1222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