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广安区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及先租后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官盛新区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
《广安市广安区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及先租后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2日
广安市广安区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及先租后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入驻工业项目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工业用地高效循环利用,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7〕104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广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是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工业企业生产特点和产业生命周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在出让最高年限内灵活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期的供地方式。
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将一定年限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与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租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行为。
先租后让是指依据产业政策,对工业项目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地方式。
第三条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方式、先租后让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在办理项目核准、规划、建设、抵押融资等手续方面,与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具有同等权能。
第四条 在广安市广安区区域内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以下统称工业用地)使用权弹性年期出让和先租后让的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土地供应
第五条 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供应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第六条 工业用地采用弹性年期出让的,其供地方案制定按照现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供地方案制定程序执行。
第七条 工业用地采用先租后让的,供地方案中应明确土地使用年限、租赁转出让条件、审核主体等内容,并纳入合同给予明确约定。租赁转出让的条件由区政府组织区国土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规划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安监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八条 工业用地供地年限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在编制供地方案时征求区规划局、区经信局的意见后确定并报区政府批准。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可合理提高弹性出让年期,但不得超过工业用地出让的法定最高年限。
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一般为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出让年限与租赁年限之和不超过50年。
第九条 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其出让(租赁)起始价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按照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年期50年对应的最低价进行平均系数法计算后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弹性年期出让起始价≥工业用地50年期出让最低价格÷50×出让年期。
先租后让起始价≥工业用地50年期出让最低价格÷50×(租赁年期+出让年期)。
先租后让租金=先租后让成交价÷(租赁年期+出让年期)×租赁年期。
先租后让出让金=先租后让成交价-先租后让租金。
第十条 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的,其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起始价的20%确定。实行先租后让供地的,将先租后让起始价中的租金金额确定为竞买保证金金额。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采取弹性年期方式及先租后让方式供地的,规划建设条件开具、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备案)、用地预审、出让方案编制会审报批、公开交易等均按现行工业用地出让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土地成交后,土地竞得者应于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再持履约监管协议于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区国土资源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其出让金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清;采取先租后让供地的,其租金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清,其出让金待达到转出让条件并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清。竞买保证金转作的定金,均可抵作出让金(租金)。
第十四条 土地受让人(承租人)按出让(租赁)合同缴清出让金(租金)后,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履约监管协议等相关材料,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持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等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依法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建设手续。
第十五条 工业用地实行融资贷款的,其所贷款项须按履约监管协议存入指定账户接受共同监管,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
第四章 履约监管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产业园区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履约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对所提前置条件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在土地出让成交后,由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要求土地竞得人提交相关承诺书并复印给区国土资源分局,作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条件和提出关联条件部门的监管依据。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应对承租人承诺的内容进行监督,并适时通报区国土资源分局。项目用地未达到约定的,各相关部门分别依法依约进行处置,并将相关情况纳入诚信体系。
第十七条 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承租人应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前1年向出租人书面提出考核评价申请。区政府负责组织提出出租转出让条件的部门共同完成考核评价工作。经考核评价合格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按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允许承租人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租赁期间,若承租人未申请或未按规定期限申请考核评价、不配合考核评价、经整改后考核评价仍不合格的,由区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其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和设备等不予补偿,限期由承租人自行迁移、拆除,或交由出租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原因导致承租人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竣工或达到租赁土地转为出让土地条件的,承租人可提前30日向出租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相关期限可以顺延,但顺延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二十条 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土地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转租。若承租人有转租行为的,出租人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政府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按该宗工业用地成交价的年均摊价对其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收回后重新依法出让。
第二十二条 采取出让方式供应,被依法认定为闲置2年(含2年)以上的,由区政府无偿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对其地上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和设备等不予补偿,限期由受让人自行迁移或拆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因中、省、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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