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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时报】“三权分置”推动理论与实践共同前行

    201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该意见正式将农村土地的权利分离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种提法并非是制度本身的创新,而是对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从政策上给予了解读和界定。”北京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法学博士胡春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城市化发展以及农业现代化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农户已经不再是直接使用农地的权利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现象已经很普遍了。”

    胡春梅表示,经营权不是新的权利或者用语,在《物权法》尚未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将其作为一种合同权利———经营权对待。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的确定为农村土地制度的修改及完善指明了方向,在今后的实践中也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土流网创始人兼CEO伍勇也认为“三权分置”的现实意义是在制度上明晰了土地流转的根本依据。“许多农民总会担心土地一旦流转出去,他们的承包权就会丧失。而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制度的出台,无疑让那些把土地流转出去的农民在进城务工时更加踏实了。”

    而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又做出了“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重要批示,这无疑又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

    伍勇强调,在以往的土地流转中,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企业一般对农民采取的多是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办法,其结果是通过“一锤子买卖”使农民“一夜暴富”,这实际上并不利于农民的长远利益。“但土地入股的提出让农民成了‘产业股东’,一些不愿走出家门的农民可以继续种自己的地,赚企业的钱。同时,企业也可以通过让农民成为股东的方式,增进与农民的感情,与他们结成利益共同体,共同为企业的稳定和发展献策献力。”

    胡春梅则继续从法律层面上解释到:“‘三权分置’理论的提出为‘入股’权利的界定提供了依据。早前农业部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也将‘入股’与‘转包、出租’列为同一类别,并要求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退回原承包农户。也就是说,接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人实体作为流入方,其获得的权利是债权性的权利,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剥离出的‘经营权’。”

    虽然政策上相对放宽了企业承包土地的限制,也鼓励农民以入股的形式参与经营,但人们对于企业承包土地可能带来的“非农化”问题的担心并没有减少。对此问题,伍勇提出应该在制度上和政策上“双管齐下”。

    “在政策上,应鼓励种粮,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对生产者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的补贴试点。”他还认为应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备进行抵押融资。同时,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对产粮大县三大粮食品种稻谷、小麦、玉米的保费补贴比例。

    在制度上,他表示应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严格的各地保护制度,禁止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私人会所、高尔夫球场等非农建设。对于一些地区比较突出的撂荒弃荒现象,除了上面提到的鼓励农民以入股的方式参与经营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停发粮食补贴等强制措施制止此类行为的发生。

    最后,胡春梅总结说:“虽然在土地流转中还会遇到很多问题,但从‘两权分置’到现在的‘三权分置’表明了权属的清晰化,为引导工商资本和资金流向农业,满足农业现代化的需求提供了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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