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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转让合同

林地转让合同

  出让方(以上简称甲方)   合同双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本着平等、自愿、有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转让森林资源的面积和位置

  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拥有座落在乡(镇、场)村(工区)组,小地名,共宗地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总面积亩,具体转让森林资源的林权证号,小地名和四至界址见山主同意转让所属森林资源签字表。具体林地位置见合同附件一:1:10000红线地形图和附件 二:林权证书复印件。

  二、转让期限:

  转让年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流转林地用途

  本流转林地的用途必须用于发展林业生产,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为林业生产提供配套服务的建设除外。

  四、转让价格和付款方式根据资源状况另行约定。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1、流转后,现有资源归乙方所有,同时乙方亨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以及林地配套设施等附着物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2、甲方保证上述转给乙方的林地是商品林地,非公益林地,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且不是抵押物,必须确保乙方正常生产时不受其它因素影响。如在转让后发生权属纠纷,或正常生产受人为阻挠,一律由甲方负责处理,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金额赔偿乙方。

  3、甲方应维护乙方的合法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并为乙方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所转让森林资源所在村委会行政辖区内交通线路乙方可无偿使用,甲方必须确保没有人为阻塞和破坏,不得准许他人在乙方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取土、采摘果实等破坏森林行为。

  4、甲方应协助乙方及时办理林权证过户等有关手续,牵涉到办证的有关手续,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提供或补充完善,因办证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合同期内林权证由乙方所有,合同期满,乙方有优先受让权,如乙方不再继续受让经营,乙方按原属关系变更回甲方持有。

  6、合同期满林地上的所有林木归甲方所有。

  7、乙方在合同期内对流转森林资源亨有转让权,合同期内再转让无须征求甲方意见。

  8、乙方有权亨受国家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合同期内林地如被国家或其它经济组织依法征、占用,地上青苗部分的补偿归乙方所有,林地补偿归甲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在乙方支付价款或定金后,甲方因其他原因不予转让,或者甲方不具备转让主体资格,甲方应双倍返还价款或定金,并支付乙方本合同村的总额30%的违约金;如乙方不予受让,则甲方不予返还价款或定金,并支付甲方本合的总额30%的违约金。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视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付全部费用,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七、其他条款

  1、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旦发生争议,甲、乙双方面军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自签定之日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局、村委会各执一份。

  附件:1、所转让森林资源1:10000红线+形图。2、甲方林权证复印件。3、山主同意转让所属森林资源签字表。

  甲方代表:(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代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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