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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索 引 号:  003236000/201504-00270 
发布机构: 县政府(政府办)  
名    称: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文    号:  [2015] 5号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

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因建设需要,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告知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霍邱县2015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拟征土地位于城关镇大同村、城南村,新店镇双龙村。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土地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8.0235公顷,其中农用地4.8公顷(耕地4.4882公顷),建设用地3.2235公顷。其中:

    城关镇大同村3.2262公顷,其中农用地2.9868公顷(耕地2.8522公顷)、建设用地0.2394公顷;

    城关镇城南村0.1124公顷,均为其他农用地;

    新店镇双龙村4.6849公顷,其中农用地1.7008公顷(耕地1.636公顷)、建设用地2.9841公顷。

    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勘测定界结果并报经政府批准为准。

    四、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初步暂按下表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六安市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2013〕7号)及《关于公布〈霍邱县县城规划区被征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霍政办秘〔2013〕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上报审批。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初步安置办法

    1、货币安置。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所在乡镇支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制定分配方案。

    2、社会保险安置。全部或部分承包土地被征收后(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合同面积为基数),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的,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按照《霍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霍政[2009]53号)文件及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9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有关规定,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本告知书下发后,在拟征收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本告知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被征地、拆迁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以上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可在4月25日前书面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霍邱县国土资源局    霍邱县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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