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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能转让吗?(案例分析)

  经乡政府批准,我于2001年3月取得处宅基地。因为地段较好,我打算用于建造房屋做生意,但由于资金问题一直没有建房。2010年7月我女儿上大学急需用钱,我便和邻村的蒋某签订协议,将上述宅基地转让给蒋某。但是,我现在后悔了,我找到蒋某想重新要回我的宅基地,蒋某说我们双方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同意归还。学法律的女儿告诉我说,我和蒋某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无效协议。请问,女儿的说法对吗,农村宅基地能转让吗? 读者:石宏

  石宏读者,《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他附属设施。”由此可见,农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权,但不享有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处分权。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此外,我国的《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据此,我国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原则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综上,你女儿的说法是正确的,你和蒋某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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