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会计问:我公司处于城区,占地4520平米,取得土地时支付价款72万元;厂房账面价值120万元,建筑面积2250平米。同时在郊区还有一处土地8850平米,取得土地时支付价款150万元,但至今尚未建造任何建筑物。我应如何计算并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地价应当全部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1]3号)第二条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
但同时要注意,纳税人有多处地块的,应分别计算容积率,分别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因此参照上述规定,贵公司房产税计税过程如下:
容积率=2250/4520=0.498<0.5
应纳房产税=(120+2250×2×72/4520)×0.7×0.012=1.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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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价值应如何并入房产原值计税?:http://www.3jise.com/article/132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