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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的内容是什么?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是指在合理确定地租、地价的基础上,以转让、转包、租赁、入股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交易市场。因此,它不是泛指的土地产权市场,而是专司土地经营权买卖(上述各种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究其本质其实都是一种权利的买卖)的有形或无形市场。

  把农地经营权流转交由市场进行,让市场通过价格、供求、竞争自发调节土地经营权从效率低的农户向效率高的生产经营主体流动,兼顾了公平性和效率性。我国当前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很不完善,主要表现为:交易方式单一,运作不规范;多数地方没有建立交易机构、交易场所等交易载体;有关资产评估、法律咨询、农地金融等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奇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市场交易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土地流转交易的督导不力等。

  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其内涵相当丰富,主要应该包括:市场的主体、客体;市场交易的载体;市场交易的方式;市场交易的规则;市场交易的步骤与程序;市场交易行为过程;市场交易的中介组织;市场交易的督导:市场交易的收益分配;市场交易的违约仲裁等等。

  从交易市场的主体、客体看,主体是指的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买方和卖方,既包括在拥有一定区域范围内土地经营权而欲将其让出的农户,即卖方,也包括那些愿意有偿获得土地经营权从事农业规模经营的经营者,主要指村内外的农业大户或农户联合体、农业规模经营机构,即买方。市场客体是指买卖双方易手的土地凭证,或者土地股权证明书,它们实际代表的是一定量土地的使用经营权。

  从市场交易的载体看,指为了满足土地经营权交易流动的需要,在县级、乡镇级土地管理部门内,或在他们的监控之下,建立县、乡(镇)两级土地产权(土地经营权)交易所,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必需的交易设备、专业的交易人员,并有适量的通讯和信息网络设施。乡(镇)级土地产权交易所主要负责媒介乡镇范围内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而县级土地产权交易所负责跨越乡镇、地区范围内的土地流转。

  市场交易的方式指“土地承包法”所允许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主要是转让、转包、互换、代耕、出租、拍卖、经营权入股等,但有关法律明令禁止的方式则不能交易,如非“四荒地”使用权的抵押。市场交易的规则,是指进行市场交易时必须遵守的相关规定,如买卖双方的资格鉴定、相关手续的履行、转让合同的签订、交易中的招标和投标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等。

  市场交易的步骤是指市场交易行为发生的次序,如交易申请、交易方式选定、交易行为发生、交易结果的认定等。市场交易的督导,是指交易活动要受到村级集体组织或其他政府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市场交易督导的内容主要是市场运作方式、流转的价格、期限,合同的签订与监督执行等。

  指导的目的是使交易依法、规范、有序,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集体所有土地经营权的流失,以及农地向非农用途的流失。市场交易的收益分配,指农地经营权流转产生的租金收益主要归农户所有,集体组织仍按承包合同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不变。但市场交易的收益须开征交易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财产赠与税与所得税等,并对税后收益分别处理。

  市场交易的违约仲裁是指对土地经营权市场交易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交易发生后未按有关合同执行所产生的违约行为进行的仲裁与处置。仲裁机构可以是乡村集体组织,县乡地方政府的机关职能部门或特设的纠纷仲裁调处机构,目前用于指导解决土地流转纠纷的法律法规明显不足,国家应加强土地流转的立法工作,出台“土地承包法”补充规定,或制定《农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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