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乐山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引导住房合理消费,本月初,乐山市出台《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月15日,乐山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的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享受补贴的房屋类型和补贴对象等事项。
《实施细则》中本次楼市新政的优惠时限为: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15日止,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时间为准。
享受购房补贴的房屋类型为:乐山市主城区普通商品住房(以套为单位)。普通商品住房是指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住宅容积率1.0(含1.0)以上,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综合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住房)。
《实施细则》中享受购房补贴的对象为:符合《意见》规定范围,购买乐山市主城区普通商品住房的买受人。
中低收入家庭界定及补贴标准和办理所需资料:以户籍证明上登记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为依据,其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4平方米(含);按新购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贴;买受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购房补贴申请等有效资料。
非城镇户口人员界定及补贴标准和办理所需资料:以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为依据,含《乐山市中心城区城镇居民户口落户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二十条规定的人群(即指户口簿上标注的“农业人口”);按新购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贴;买受人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购房补贴申请等有效资料。
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户界定及补贴标准和办理所需资料:在主城区范围内,以市住保局核实的拆迁协议或征收补偿协议或搬迁协议(附安置结算表)为依据,按新购普通商品住房(一套)给予2万元的补贴(每户补贴仅限一套);买受人提供户籍证明、个人身份证原件,拆迁协议或征收补偿协议或搬迁协议(附安置结算表),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购房补贴申请等有效资料。
具体的办理流程为:买受人持办理所需资料,到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科窗口办理,经确认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加盖2015年市政府住房补贴专用章,待所购房屋办理分户产权证并审核后,由市财政局通过购房人在乐山市商业银行开户的储蓄卡发放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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