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的征地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征收方沿用几年前或者相邻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许多被征收人对此持有疑义,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
首先,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适用对象是征收范围内的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村居民,而这些在征地前便已确定,是固定的可计算的。因此,不论人数多少,补偿安置方案仍然只针对特定对象。
其次,补偿安置方案是针对特定的具体的事项制定的,仅对本次征地事宜有效。
第三,补偿安置方案不能够反复适用,仅适用于本次经过批准的集体土地征收范围,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偿。
因此,每一次土地征收都必须有独立的补偿安置方案,因为每一个地区每一次征收的情况都不尽相同,不能依葫芦画瓢地照搬。但针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方案必须遵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制定的原则、要求与补偿安置标准,而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反复适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耕地来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遵循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的征地补偿原则,征收方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予以合理充分的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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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 你被忽悠了吗?:http://www.3jise.com/article/139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