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珠海市法制局获悉,2015年《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草案已经编制完成,与2006年通过的老条例相比,新条例草案删除“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七十”的规定,同时更加强调被征地对象就征地补偿方案等的听证权利。
一变 征地公告发布主体变为市政府
早在2006年珠海人大就制定通过了《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下称“老条例”),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该条例曾被小范围修订。此次是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拟用特区立法权对此进行再修。
此次重修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征地公告发布的主体予以变换。去年10月,云南晋宁曾因征地引发重大冲突事件。而这起事件的起因,很大程度是因为征地信息公开存在内容不全面、公开行为不规范、公开程序不健全、群众获知公开信息不便捷不及时等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国土资源部随后发出通知,强调市、县政府为征地实施和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
老条例在“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一章中,规定发布征地公告的主体是市土地主管部门即国土部门。而新条例草案中则规定为市政府。
二变 “不低于70%”已无存在必要
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起始价和保留价应当以市政府颁布的基准地价为依据制定。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百分之七十。”土地出让价格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这一条款在新条例草案中被删除。
市政府有关人士解释,这是因为近年来土地出让市场的监管有了变化。其介绍,珠海土地市场实行动态监测分析制度,市政府每两年对基准地价修订一次,必要时还会根据市、区经济发展以及城市规划的调整情况适时做出修订。因此“不低于70%”的条款约束事实上已经无存在必要。
三变 征地程序删掉公告时限强调听证
通过对比发现,新老两版条例在征地程序上大同小异。不过,老条例含有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限,如在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以合并进行,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而新条例草案中删除了这一时限规定。
同时,新条例在此基础上强调了被征地对象的听证权利,“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突出了“书面告知”,比老条例中仅规定的“告知”更为规范。此外,新增规定强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要求听证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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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三大变化 征地补偿安置不设时限:http://www.3jise.com/article/139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