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市通州区六合村村委会起诉某村民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理由是某村民所承包的土地已经于2009年被征收,有北京市政府的土地征收批文为证。通州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合同、腾退土地、对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予以一定补偿。
一审法院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土地一经征收变为国有,合同自然终止,进入征收土地的实施阶段。如何拆除地上物(如房屋、大棚),如何补偿,如何腾地,均是政府与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村委会无关,村委会也没有权力行使这些职权。从政府方面来说,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法定的征收土地实施程序进行公告、安置补偿、评估、拆迁或责令交出土地,申请法院执行;从土地承包人使用人来说,政府如果没有正确全面履行这些职责,或没有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补偿,他可以提起复议、行政诉讼、或进行控告等等。因此,村委会的通过民事诉讼解除合同的诉讼,是一个方方面面完全错误的东西:程序错误、主体错误、补偿性质和标准错误、农民的权利救济渠道也完全失去,而政府则等于没有作为,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总之,这是一个在根本上方方面面完全错误的诉讼。
为什么会这样?通州区政府或国土部门不去行使职责,通过本来并不复杂的程序解决问题,而是由村委会采取违法的错误的其实也是更加复杂的方式来处理这个问题。律师看到村委会拿出的征地批文其实不能证明某农民的承包地在该批文的征地范围里。或许该土地根本没有被征收?律师必须进行质疑,让村委会提供充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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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后村委会能否起诉承包人解除土地承包合同?:http://www.3jise.com/article/140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