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府要对我的房屋进行拆迁,请问一下他们都要给我哪些补偿?我的房屋一直在进行经营餐饮,经营性损失我可以提出么?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么?
答:是可以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征收房屋需要向房屋被征收人进行哪些补偿,其中第三款规定了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所以你被征收的房屋,是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相应的经营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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