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2015年中央、省委一号文件和苏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稳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促进我市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省政府“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和省财政《关于调整完善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奖补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15年苏州市农业保险实施意见》。
完善保费奖补机制
《意见》明确,要做到主要种植业(水稻、小麦、油菜)险种的承保面要保持100%;主要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险种要努力做到“应保尽保”;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占比尽力达到45%以上;各市、区当年新推险种不得少于2个。
在完善保费补贴方面,《意见》调整部分险种的保险金额与费率,其中,育肥猪养殖保险金额调整为600元/头、费率调整为4%;奶牛养殖保险金额调整为8000元/头、费率6%不变;能繁母猪养殖保险金额1000元/头、费率7%。2015年杂交水稻制种保险金额定为1000元/亩,费率调整为10%。
《意见》还进一步完善了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奖补政策,动态调整苏州市级高效设施农业保险奖补目录,对2014年我市已推出的高效设施农业保险险种纳入首期目录;对2015年重点推进的蔬菜价格指数,内塘螃蟹水文指数纳入首期目录;建立以市、区为主体的保费奖补机制。从2015年起,建立以市、区为主体的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补贴机制。在市、区开展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对纳入市级财政奖补目录内的险种,市级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保费奖补;实施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新险推进奖励。鼓励各地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
加快推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新险种,市级财政给予一定奖励。当年新开险种2个(含2个)以上,市级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占总保费的比例达到45%(含45%)以上的,市级财政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50%(含50%)以上的,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健全农业保险管理机制
《意见》继续巩固我省农业保险“联办共保”运营模式。农业保险继续以苏州市为单位开展,政府和保险公司以“联办共保”方式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双方风险责任承担比例各50%,纳入“联办共保”范围的农业保险品种按省农险办规定执行。
进一步优化农业保险市场主体,适时完善市场准入标准和退出机制,保持适度有序市场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发展。对保险机构农业保险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考核,对管理不规范、理赔不到位的保险机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取消其经办资格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在扩大覆盖广度方面,《意见》要求各市、区人民政府要鼓励引导保险业务和资源向农业倾斜、向农村延伸、向农民覆盖,努力拓宽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服务领域。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推进目标价格保险,探索天气指数保险、产量保险和农机综合保险。要采取有关政策措施,支持各类承保主体创新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产品,逐步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程度。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委托乡镇农技服务部门和村级组织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的部门或组织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加强对协保机构与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与培训,培养一支懂农时,知农事、懂保险、通业务的农村协保员队伍;建立农业保险参与、灾前预防、资金筹集、灾害补偿、恢复重建机制。
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灾害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改变政府包揽的灾害求助模式。各级农险办要会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农业保险和涉农保险相关信息指标体系和共享机制。农业、民政、渔业、水利、气象等部门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切实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认真指导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帮助农民群众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
规范农业保险业务操作
《意见》要求认真贯彻《农业保险条例》,严格执行农业保险相关配套制度,切实提高农业保险规范化运作程度,真正把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坚持“五公开、三到户”服务承诺。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规范理赔处理。农业保险承保公司要坚持按保险条款及时理赔;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养殖户依照国家规定对病死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的前提条件;发生大面积灾害或者疑难定损案件时,保险机构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理赔鉴定。农业主管部门要发挥好农业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作用,负责协调处理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关于理赔定损方面的矛盾调解工作。
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管标准化
《意见》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足额纳入年度预算,预算安排不足的,应及时追加安排,严禁用政府保费资金结余抵顶次年保费收入预算;完善高效设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办法。各地要按要求明确本地区高效设施农业保险的补贴目录和补贴比例。要建立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核查制度,切实做好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完善理赔周转金管理。各地要加强小额零星理赔资金的管理,做到按月对账,及时补充差额,保证足够的保险理赔周转金;经办保险公司要努力提高理赔工作效率,零散案件材料齐全的要尽快赔付并使用“一折通”直接支付受灾农户赔款;强化农业保险巨灾风险金管理。对于政府保费资金当年结余的,要转入政府巨灾风险准备金。各市、区的巨灾风险准备金要实行专项核算、滚动积累、定向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各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按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计提大灾准备金,逐年滚存,并要在5月底前将上年度大灾准备金的计提、使用管理等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行业监管部门。
在推进监管制度化方面,《意见》要求各地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的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着力构建农业保险监督体系,促进农业保险依法、遵规、履程,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建立监管标准化,要准确定位监管目标,促进监管公平,提升监管效能。各市、区农险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检查,促进农业保险工作规范化、精细化。要建立高效设施农业保险核查办法,对保险业务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逐笔核对;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加强保险机构内控、合规、审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把农业保险作为规范重点,严厉查处农业保险违规行为;健全投诉反馈机制,农业保险承保公司要进一步健全农业保险投诉反馈机制,重视农业保险投诉及来访接待工作,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畅通农民反映问题渠道,确保群众监督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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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苏州市农业保险实施意见》:http://www.3jise.com/article/145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