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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新政出台,重在落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加快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维护粮食安全责任,日前四川省出台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意见。

  “意见”从强化粮食安全意识和责任、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油储备、增强粮食流通能力、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区域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和健康消费、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等十个方面作出明确要求。

  “意见”对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职责进行了分工。“意见”明确,省直有关部门要细化落实各项责任分工,建立健全配套措施,形成合力。各市(州)政府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县(市、区)政府职责,市(州)长要承担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管好用好地方粮油储备等责任。

  “意见”要求,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实施现代粮食产业提质扩面工程;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建设优质粮油生产基地,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考核机制;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新增粮食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

  “意见”将粮食流通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完善粮食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加快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加快“危仓老库”维修改造,稳步推进“智慧粮食”建设;支持粮企互联网发展,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期货市场等新型粮食流通业态;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战略性重组兼并,推进粮企向集团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大力发展粮油食品产业集群,进一步提升食品加工、饲料转化和酿酒制造等优势产业;鼓励和引导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和批发等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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