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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海《关于遏制“投机种植”牟取法外高额征地补偿问题的若干意见》

    所谓“投机种植”,是指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确定后拟征地告知书公告前,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牟取法外高额征地补偿费的行为。近日,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联合市农业委员会、林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印发了《关于遏制“投机种植”牟取法外高额征地补偿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拳整治“投机种植”行为。    

    《意见》明确了综合整治的路径和措施:

    一是在规划选址确定后,加强对“投机种植”牟取不当补偿行为的管理。《意见》要求,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要求、土地储备计划等文件前,应当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要求时,应当同步抄送同级农业、林业管理部门及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应当暂缓有关许可证的发放,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暂缓有关申请表的认定及土地流转合同的备案鉴证与信息录入。

    二是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加强征地补偿各环节工作管理。《意见》要求,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应在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及时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从事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在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擅自占用基本农田栽种苗木和挖塘养鱼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勒令整改。

    三是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惩治力度。《意见》要求,各部门应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和惩治力度,从事“投机种植”的企业通过上海市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处罚信息;镇(乡)人民政府将征地补偿工作的管理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的绩效考核当中,凡发现有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发放运营经费;规划土地、农业、林业管理部门及项目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投机种植”创造条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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