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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改革大事记

  30年前中国的改革,始自农村,始自“把土地的使用权还给农民”。在30年后的新起点上,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重点研究农村改革问题,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是土流网为您整理的中国土地流转改革大事记。

  1982年

  深圳特区开始按城市土地等级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

  1987年

  国务院提出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12月,深圳市公开拍卖了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这是新中国建立后首次进行的土地拍卖。

  1988年

  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城镇普遍实行收取土地使用费(税),全国各城市开始建立房地产交易所,各专业银行成立房地产信贷部。

  1990年

  国务院允许外商进入大陆房地产市场,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相应的有关文件。

  1995年

  国家土地管理局公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提出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的8项要求。

  2008年

  10月20日,十七届三中全会部分承认农民的土地物权中的流转权,农民可以部分获得流转权收益。

  2013年

  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要求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201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宏达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沧龙提案建议,国家应尽早出台措施鼓励信托公司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将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盘活。

  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意见》表明要大力发展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5年内完成承包经营权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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