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去年承包一块集体所有土地,土地用途为种植林木,承包期限30年。今年3月我丈夫突发疾病死亡。目前该承包土地还未到承包期限,请问,我丈夫经营期间获得的收益我和儿子能继承吗?是否有权继续承包这块土地?读者:颜女士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而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50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也可以继续承包。
因此,您丈夫去世之后,其承包经营林地期间获得的收益您和您儿子均有权继承。而且,在承包经营期限未满的情况下,您和您的儿子均有权继续承包这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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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http://www.3jise.com/article/148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