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高效流转是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必须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在制度、体制、机制等方面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下面是促进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
一、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面对土地资源紧张的严峻形势,各级政府一定要严格遵循“三个不得”原则,即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大力度保护耕地资源,努力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一是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加强土地利用的总量控制和动态监测,建立基本农田管护信息系统,探索耕地保护补偿模式。二是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粮食生产由“生产导向”转向“消费导向”,把现代产业组织方式引入农业,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三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积极推进农业废弃物转化利用,加速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2、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一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实施土地空间引导和布局优化战略,完成天津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二是强化舆论宣传和引导,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全民共识。
二、健全农村产权保护法律制度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加快完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同步推进城乡法治建设,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三农”工作。针对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不清、土地流转不规范等状况,需要加强立法,确保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1、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是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并明确具体实现形式。二是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2、规范操作,全面推进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一是加强宣传与培训,纠正社会上有关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各种片面或错误认识。二是保障和合理分配工作经费(包括实地测量经费和纠纷调处经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三是尊重农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妥善解决土地延包遗留问题。
三、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
规范有序的流转市场,是土地流转健康发展的保障。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应主要采取市场化手段,以促进土地流转顺畅进行。
1、培育土地流转市场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土地资源市场化的对象不涉及所有权,因此,土地流转市场中的供给主体就不是其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而应当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各地区要注重培育和健全权利平等、共同参与的土地供需市场主体,综合各方力量共同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敢担当”的新型职业农民和兼具互联网基因、创新基因、文化基因和群体基因的新农民,引导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防止土地撂荒和粗放经营。
2、加强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建设。一是积极推动各类金融建设,建立专门的农业金融机构,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二是建立稳定的土地流转权交易所,规范交易规则、交易行为和交易程序,加强监督和管理,逐渐消除隐形交易市场。三是加快土地流转市场信息网络服务建设进度,实现土地流转服务一条龙。
3、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包括建立土地流转安全保障机制、土地流转风险控制机制、农业科技运用机制和纠纷调处机制等。
四、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
发挥基层和群众首创精神,坚持政府的扶持引导功能,加强市场的主导决定作用,不断探索、创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是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重要着力点。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活动出现以来,全国涌现出了诸如“反租倒包”、“股份合作”、“土地信托”等模式,按照流转阶段可划分为农户自发的私下流转模式、政府主导的集中流转模式和市场推动的中介流转模式,三种模式适用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在很长时间里还将并存。
1、农户自发的私下流转模式,一般适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信息不畅、交通不便、缺乏龙头企业的传统农业区。流转需根据双方需要自愿自发进行,但应履行将流转合同上报农村经济组织备案的义务。这种模式一般租期短、规模小、成本低、收益少。
2、政府主导的集中流转模式,一般适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和村集体组织能力较强的地区。土地流出方把土地委托给基层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进行统一管理,村委会与流入方签订流转合同,村委会负责向双方提供信息、分配收益等。这种模式租期较长、规模较大、成本较低、收益较多。
3、市场推动的中介流转模式,一般适用于市场化程度、农业发展程度和农民组织化程度相对高的地区。这种模式常见的有土地银行、土地流转合作社、土地信托等,中介组织在流转中发挥关键作用,负责与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并将承包地集中,同时将承包地流转给种粮大户和农业企业。这种模式租期长、规模大、价格高、收益多。
五、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政府行为
由于市场不完善,配套功能不健全,土地流转还需要各级政府来主导完成。政府在土地流转的市场中,应当扮演统筹者、引导者、协调者和服务者的角色,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
1、加强制度建设。一是必须及时制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把握土地流转的用途、方向和进度,逐步引导土地流向优质高效农业项目。借助现代化管理手段,搞好地籍调查、数据统计、变更登记和地籍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准确掌握土地变更情况。二是加强利率机制、税收调节机制和价格影响机制在土地流转中的作用,弱化政府的行政干预手段。三是统一管理主体,界定管理职责,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管理力量。将土地流转的管理主体统一到指定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便于对整个土地流转市场进行监测调控,着手制订统一的土地流转管理程序,包括产权变更申请登记程序、流转总量与机构统计程序、档案管理程序、流转税费收缴程序等。
2、加强土地流转价格管理。政府必须对农村土地进行分等定级、科学评估、确定土地的基准价格,建立分类定价机制,把农村地价的总水平和地价的差异反映出来,以基准地价确定具体地块的标定地价。另外,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价格的调控管理和有效监管。
3、完善公共服务职能。各级政府应当帮助流转地经营者克服自然与市场风险,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专门针对土地规模经营的贷款品种,并综合利用农业保险、农业担保、财政贴息等政策,加快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推进土地有序高效流转。
4、完善农村劳动力就业保障。一是促进土地向种田能手、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集中,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民本地就业。二是加强城镇化建设进度,逐步改革城乡分割、区位封闭的状态,消除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各种体制障碍。三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革农村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以及福利制度,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并为其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多渠道转移。四是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扶持机制,搭建就业服务平台,按照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失地农民自身的年龄、文化基础、现有的技术水平等条件,给予必要的分流指导,让他们分别接受与其意愿和接受能力相匹配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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