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引导和扶持,7月7日,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潭政办发〔2015〕37号)。
《意见》指出,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进一步加强住房及用地供应分类管理,合理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结构,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等规定,并结合湘潭实际,就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十条具体措施。
《意见》提出,要合理安排住房及其用地供应规模,优化住房和用地供应结构。
从合理安排住房及其用地供应规模方面,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统计、房产等部门,按照“严控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综合商品住房累计可售面积、消化周期、存量土地等因素,合理制定全市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对住房的用地总量、供应结构、空间布局等作出统筹安排,形成稳定、均衡的住房用地供应机制。
从优化住房和用地供应结构方面,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产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已批未供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已批未供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旅游产业等综合性项目,促进其他产业投资。对出让用地性质为商居用地的,根据市场需要,可允许其商居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实相应的土地价款。同时,取消住宅项目户型比限制,对于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通过改善套型结构满足刚需购房需求。
《意见》第三至九条,在“潭八条”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优化,有力支持自住和改善性购房、消化存量商品房闲置资源。
《意见》要求,要明确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在不包括自建房、房改房、继承受赠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的基础上,个人购买首套房、首套改善性住房(包含一手房和二手房,别墅除外),均认定为贷款首套房,可享受首套房的有关金融政策。首套改善性住房系指个人在购买首套房后再次购买房屋,所购房屋属于旧房换新房、增加住房面积、增加电梯功能、家庭成员上班距离或子女上学距离变近、居住环境改善、房屋地段等级改善等情形。
鼓励外地居民在湘潭市购房。鼓励进城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产业工人、外来经商户等外地居民到湘潭市购房,支持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向外来购房者贷款提供便捷的担保服务。对在湘潭市购买商品房的外地居民,可为购房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父母办理落户手续,并可凭房产证和居住证明,由住房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为其适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办理就读手续。
加大金融机构、住房公积金对自住和改善性购房贷款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要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自住和改善性购房贷款需求。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宅的,贷款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为40%,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鼓励各商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更为优惠的金融信贷政策。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需求的支持作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有关优惠政策。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组合贷款,切实满足贷款需求。
拓宽购房补贴政策适用范围。对以家庭为单位在湘潭市购买非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按湘潭市规定的标准享受购房补贴;面积在144平米以上(含首套和非首套)的,按前述规定的标准的一半享受购房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房产局另行制定。
支持二手房交易。市地税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存量房评估系统原估价基础上,下浮10%作为房屋交易计税依据。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鼓励“以购代建”筹集公租房和棚改安置房。改革创新保障性住房筹集方式,2015-2017年,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鼓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经济园区及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购置适当面积的存量普通商品房,用于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并纳入湘潭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补助及税费减免政策。购买在建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其按照规划调整变更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房产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强化对征拆户购房置业的政策引导和便民服务。以加大棚户区改造和重点项目建设力度为重点,全面加快征拆进度,全力做好征拆户的补偿安置。鼓励和引导征拆户选择货币补偿,支持征拆户自主购房。由市房产部门牵头组织各城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商品房供需平台,适时推出征拆房源展示会,为征拆户二次置业提供优惠和便利;继续推行征拆户购房税费补贴政策,减轻征拆购房税费负担。征拆户购房后,凭购房电子备案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及市级征拆部门备案的征拆协议,办理户口迁移、转学等手续,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转学、择校费用。
此外,《意见》的第十条,对加强行业监管、引导企业自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加强对开发企业、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的联合监管,坚决遏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现象,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合同、价格欺诈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房地产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房地产企业合理定价,遏制恶性价格竞争。
据悉,该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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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潭《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出台:http://www.3jise.com/article/150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