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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后,外来媳妇能否拿到“征地补偿款”?

  5年前,小黄从外地嫁到了我市武陵区A村B村民小组,并于当年将自己的户口也迁到了这里。世事难料,就在小黄和丈夫安心经营自己小家的时候,意外发生了。婚后第二年,丈夫因意外身亡。丧夫后的小黄,悲痛欲绝,至今独身,未嫁守寡,居住在武陵区A村B村民小组。

  因为城市建设,近两年A村B村民小组的土地被征收,所得土地补偿款按组人口实行分配,组里先后两次分配土地款,第一次分配时,小黄领走了600多元钱。但第二次分配时,组里告诉她,她不是组里的人,组里的群众不同意分给她。

  小黄多次找到镇、村、组,希望能分得剩余的补偿款,但未果,便一气之下将武陵区A村居委会以及A村B村民小组一并告上了法庭。

  庭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成焦点

  武陵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小黄到底能不能分得补偿款产生了分歧;其中,在A村B村民小组制定土地款分配方案前,小黄是否具有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成为双方争论的焦点。

  小黄认为,自己婚后便将户口迁到了A村B村民小组,虽然丈夫前些年已因意外过世,但自己既未再嫁,也未迁出,并且自婚后未从原户籍地享受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所以自己应当在A村享受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为此,小黄还特意向法院提交了由其婚前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其婚后户口迁出、未从该地享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证明。

  对于小黄的观点,A村居委会未提出太多的抗辩理由,只是请法院考虑群众意见及充分考虑农村土地款分配纠纷的特殊性。 南昌农业用地入股

  判决:外来媳妇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黄在5年前同丈夫结婚时,便将户口迁入了A村B村民小组;从那时起,便未从原户籍地享受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因此,从小黄与其丈夫结婚时起,便享有了A村B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与该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享受参加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侵害。

  而A村居委会,因一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对A村B村民小组的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行为正确地履行了监督管理之责,故应当对A村B村民小组造成小黄经济损失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武陵区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A村居委会、A村B村民小组共同将余下的1万余元补偿款支付给小黄。

  说法:婚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案是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说到底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的,应予以支持……”

  那女性“嫁入”、“出嫁”该如何取得这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呢?对此,记者咨询了有关专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户籍已经迁入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亦在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活居住,应该确认已经取得新组织的成员资格。

  那么户籍未迁入的呢?如果户籍没有迁入,但在新的集体经济组织生活居住,结合其是否已经取得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是否丧失原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确定。以“外嫁”为例,如户籍保留在原地的,其人仍然生活居住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户籍保留在原地的,其人生活居住在男方集体经济组织,以其是否享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定。总之,原则上其在哪一方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应确定为哪方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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