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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六类房屋禁用作经营场所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天津市政府出台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六类房屋禁止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

  《管理办法》共15条,对市场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功能、登记条件、所需提交的材料、禁止登记的情形、事中事后监管的责任确定等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为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提供了依据,其创新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允许住宅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

  其二,放宽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和登记审查要求。申请登记时,只需提交格式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表即可登记,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其三,强化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主体责任。在登记前,市场主体对登记场所必须要先取得合法使用权,这就意味着该处住所(经营场所)必须真实、合法并且安全。

  其四,创设了住所(经营场所)禁止性条款规定。明确禁止用作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主要包括:

  1.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住宅用房;

  2.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

  3.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

  4.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5.市和区县政府确定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

  6.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市和区县政府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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