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两会期间,省委书记徐守盛对提案《关于推动湖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构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建议》作出批示,“民盟省委、农工党省委、省工商联、省政协人资环委经过广泛深入的调研,分析了我省土地流转的现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符合中央2015年1号文件的精神,也是今年省委1号文件所要求的,希望相关部门研究吸纳,推动我省农村与土地经营权有力有序流转。” 【湖南永州农业用地租赁】你想了解吗?
“这份提案领导重视,广大群众也非常关心,是省政协今年的‘1号提案’, ‘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也被列入第九场双周协商会议题。”省政协提案委主任王剑平介绍。
为筹备这一议题的双周协商会,部分省政协委员再次开展了调研。调研发现,目前土地流转面临纠纷难调的困境,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土地确权工作受阻。如何保障农民和企业等各方利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问题一:未确权,纠纷多
随着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和数量的不断扩大,毁约问题也日益突出。
“一些企业和农户签订了租赁协议,在没有见到效益时,双方并无多少矛盾。但当承租者投入大量资金时,矛盾就出现了。”省政协委员、省工商联副会长罗大可谈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行为,普遍只是以口头形式约定,就算签订了合同,条款内容往往不够全面具体,留下了后患。
此外,双方也容易因拆迁补偿、集体土地利益共享等产生纠纷。例如,一些村镇为了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强行包办土地流转,引起村民不满,导致矛盾产生。
省政协委员、省工商联常委周奇志认为, 纠纷的产生,与制度不完善、监管部门缺失直接相关。“目前的土地流转多为农民自主流转和村组、镇政府牵头流转,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
在省政协委员、张家界政协副主席覃仕斌看来,农村土地矛盾纠纷问题突出,根源则是土地承包确权不到位。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定纷止争的根本措施。
“我省2011年启动了土地确权试点。我们了解到,一些试点地方的确权工作做得较好,但颁证这最后一步迟迟未能到位。没有拿到‘本本’的农民,始终还是放心不下,顾虑很多。”覃仕斌说。
推动确权工作,技术问题亟待解决。湖南地形地貌复杂,土地的形态和形状各式各样,要真正把土地测量准确,需要很大的工作量。到底用什么技术能够更准确、快捷、低成本地把土地量准,目前各地都在尝试。
土地确权以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乱征地等侵权行为,能够起到保护农民利益的作用。但很多地方政府难以适应这种变化,开展确权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问题二:无社保 ,农民“上不了岸”
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但省政协委员们在调研中发现,许多农民轻易不愿将经营权转让,成为制约农村土地流转的严重问题。
“究其根本,是因为目前还没有一项社会保险来保障失地、少地、无地农民的权益。一部分农民担心洗脚上岸后生活无所保障而不敢轻易让权。”周奇志说,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企业,虽可获得租金收益,同时也承担着风险。比如,投资者经营亏损,不能如期提供租金,或者溜走逃债,出租的土地被荒废,甚至不能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土地出租者就将成为失地、少地农民。
农业保险本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但目前处于农民和保险公司都不太满意的境地。因风险高,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涉足,或者是开办了有关业务,但保险费率在2%~15%之间,高出其他保险数倍,少有农民愿意购买。
“一些省市在保障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合法权益上,取得不少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参考。”据省政协常委、湖南农业大学教授文利新介绍,重庆市启动了农民变市民的改革,对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实施“3年过渡”“3年保留”的政策,即农民转为市民后,承包地、宅基地的处置有3年过渡期,并允许转户农民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使用和收益权,同时保留林地使用权、计划生育政策福利等。农民转户退出宅基地及建筑物,可获得一次性补偿,以及购房补助。如果宅基地通过村落整治成为耕地,通过土地交易所产生的“地票”收益,85%归农民所有。此外,农民转户后,享受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小孩读书、就业、住房等五项城市福利。
“农民得此实惠,也会愿意转户为市民。”结合湖南实情,文利新建议探索“订单农业”的流转模式:涉农企业将农民的土地流转过来后,又返回给农户,按照企业的生产要求来开展标准化种植。这样,农民土地流转了,但实际上又没有失去土地,既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利益,又提供了企业的原材料生产基地。此外,鼓励土地入股经营,形成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民的利益共同体,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实现“连股连心联利”。
问题三:农业设施用地遭遇尴尬
如何在流转过程中解决农业设施用地问题,难住不少企业主。
“农业设施用地是伴随农业现代化进程而产生的。”省政协委员、农工党长沙市委常委佘辉介绍,为农产品提供冷藏冷冻、清洗包装、烘干的用房,农机具的停放、维修用房,农产品展示、科研用房以及农产业工人配套用房等,都属于农业设施用地。其选址要求是要紧靠农产品主产区,凭借最短的距离优势,以最快的时间处理农产品。
农业设施用地必须采取征用的方式,将农用地转变为国家建设用地,再依法出让给农业经营企业。但在调研中,佘辉发现,目前农业设施用地大多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这种方式效率较高,但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旦租让双方发生矛盾,企业利益难以保障。此外,由此产生的投资不能纳入企业的固定资产,给企业融资造成一定困扰。
“农业设施用地应纳入乡镇土地规划范围,根据企业农产品品种、生产规模和工人数量来确定设施用地规模,也可按照其流转土地总量,安排一定比例的用地量。用地征用可参照独立工矿用地的征用方式,在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前提下,走绿色通道,尽快办理用地手续。”佘辉建议,为了缓解农业产业投资者的资金压力,建议政府对农业设施用地按工业用地出让标准供应。同时,政府应加强对农业设施用地的监管,在乡(镇)国土所建立农业设施用地专门台帐,实行用途管制,杜绝农业设施用地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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