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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农地流转方式对促进农民增收的不同作用

  农户经营规模小、剩余劳动时间多是造成农民收入水平偏低的两个主要原因。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扩大了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促进了农民充分就业,因而显著地增加了农民收入。但是,不同的农地流转方式对于流转双方收入增长的作用机理和程度是不同的。

  对于农地转出户,虽然转出土地减少了农业经营性收入,但由于增加了财产性收入和工资性收入而使家庭总收入增加。转出土地增加农户总收入的来源,一是土地承包户通过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转出农地,直接获得土地租金收入,这是通过农地产权的财产化而实现的财产性收入。二是土地承包户通过带地入社、以土地入股等方式转出农地,获得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土地实际经营者给予的土地分红收入,这也是一种土地财产性收入。

  如果农户带土地加入农机合作社,还可以获得国投资金量化到社员身上的资金分红收入,这是带有国家财政补贴性质的转移性收入。三是农户转出农地后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就地或转移到城镇从事非农劳动,务工经商,获得工资性收入。以带地入社、以地入股形式转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户,还能以社员或股东身份在农业合作社或农业企业打工。从农民收入构成变化来看,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越来越大,逐渐成为农民收入增长的主要来源。

  对于农地转入者,主要是通过农地流转扩大其土地经营规模,从而增加了经营性收入。总体上,农地转入分为普通农户的小规模分散转入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大规模集中转入两种模式。对于前者,转入土地增加农户经营性收入的机理,主要是由于土地经营规模扩大增加了农产品的产出总量,增加了总销售收入,即通过增产实现增收。

  在这种流转模式下,转入土地者的收入增加部分来自于农地转出户减少的土地经营性收入,这是农地流转双方之间的一种经营性收入转移。此时,土地产出率一般没有变化,但转入土地者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其投资收益率因土地转入费用增加反而下降了。

  对于新型经营主体的大规模集中转入模式,又分为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两种具体模式。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集中转入土地后,除了因土地经营规模扩大而增加农产品产出总量外,还会通过使用大中型农业机械设备和更先进的农业技术提高土地的单位面积产量而增加总产出量,既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又提高了土地产出率。特别是土地产出率的提高,使新型经营主体创造了比普通农户自己经营土地更多的增加价值。也就是说,种植大户和家庭农场收入的增加,既有农地转出户转移的土地经营性收入,又有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新创造的产出价值而增加的收入。

  同时,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中还可以通过集中购销,降低农业生产资料购买价格和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农产品品质和销售价格,获得规模效益。总之,与普通农户的小规模分散转入模式不同,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的基础上,既增加了经营总收入,也提高了投资收益率。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作为农地转入者,在直接增加自身收入的同时,有助于间接增加农民收入,一方面可使土地转出户获得更高的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可使社员和土地入股者获得股份分红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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