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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拉特旗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达拉特旗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改善达拉特旗市政道路和居民的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我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达拉特旗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参照此方案,但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 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确定达拉特旗房屋征收安置局为达拉特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相关单位予以配合。

  第四条 征收签约期限

  征收签约期限自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90天内。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达拉特旗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 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征收补偿的方式分为两种:货币补偿、房屋产权置换,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

  (一)货币补偿办法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货币补偿结算办法:补偿总额=土地价值+房屋价值+附属设施+二次装修费用+奖励性补贴+一次搬迁费+其他(各类补助)

  (二)房屋产权置换补偿办法

  1.征收范围内所有房屋产权置换均为异地房屋置换,置换地段不同,互找地段差价。(具体地段按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公布树林召镇中心城区基准地价的通知,详见附表)

  2.商业房屋产权置换办法

  被征收房地产证载为商业的,按证载面积等面积产权置换异地同楼层商业房屋,不同楼层按市场价格互找楼层差价,房屋结构不同,不找结构差价。商业房屋附属设施和内装修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地产房产证、土地证证载性质不一的,按其土地证载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证与档案登记不一的,以档案登记为准。如需置换商业房地产的,其折算为货币后找差价进行置换。

  商业空地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提供用于产权置换的商业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可调换面积的部分,10平方米之内按市场价格下调10%计算,10平方米之外按市场价结算,不足被征收房屋调换面积的部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同地段商业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住宅房屋产权置换办法

  (1)住宅房屋产权置换办法。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檐高为2.2米以上),实行建筑面积“征一还一、产权置换、分段计价”的办法,按证载建筑面积等面积产权调换异地高层电梯或步梯住宅楼房。调整楼层的,以置换后建筑面积楼层每升高或降低一层按所置换小区楼层差价结算。

  砖混结构平房等建筑面积置换电梯楼3—7层或步梯三、四层。

  砖木结构起脊房等建筑面积置换电梯楼2-5层或步梯二、五层。

  砖木结构平房等建筑面积置换电梯楼2-4层或步梯一、六层。

  (注:电梯楼标准为11层,如楼层数增加,依次上升二层,步梯楼标准最高为6层。楼房一层、顶层同价)

  (2)住宅房屋内装修和附属设施及证载范围空地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应按被征收房屋可调换面积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的原则选择安置房。产权置换房屋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按等面积置换后,剩余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补足楼层差价后,给予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可将院落、附属设施、二次装修货币补偿部分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奖励、补助货币补偿部分全部相加,补足楼层差价后,按照产权置换房屋市场价格折算为房屋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可调换面积的部分,20平方米之内(含20平方米)按市场价格下调20%计算,20平方米之上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按市场价下调10%,50平方米以外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结算。产权置换房屋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定。

  (4)产权置换住宅房屋户型最终以规划部门审核通过的规划设计户型图为准,面积最终以房管部门测绘为准。

  4.“住改商”房屋产权置换办法及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位于主干道商业区段,产权证载为非商业用途,实际用于营业的,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上且能提供本房产营业执照等合法有效证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按商业产权对待。进行产权置换的,按经营面积等面积产权置换商业房屋;经营年限在10年以下或不能提供本房产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的,按住宅房屋产权置换办法置换。在产权调换的基础上,10年以下5年以上有证件的,另外按经营面积800元/平方米给予“住改商”补偿。

  5.工业房屋产权置换办法

  工业房屋可按评估价格产权置换住宅房屋或商业房屋,被征收人不同意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二、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1.搬迁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不足1000元/户的补足1000元/户,支付一次。

  (2)实行产权置换的,按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不足1000元/户的补足1000元/户。(注:现房置换支付一次搬迁费,期房置换支付两次搬迁费)

  (3)现房置换后,被拆迁房屋的搬迁期限为从签订协议起3个月内。

  2.被征收房屋确定为商业的,每月按其评估价值的0.25%给予产权人临时安置费,同时一次性按商业房屋评估总价格的3%补偿该房产在搬迁期间内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商业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没有停产停业补偿。

  3.发放时间:按实际交接房屋计算。

  三、补助及奖励

  1.选择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的困难家庭,包括低保户、残疾人家庭(残疾证必须登记注册),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房的,给予每户10000—30000元的补助。(持一级或二级残疾证补助3万元;持三级或四级残疾证补助2万元;持五级或六级残疾证补助1万元;六级以下酌情补助。一户1人持低保证的补助2万元,一户1人以上持低保证的补助3万元;既有残疾证又有低保证的只享受其中一项。)

  2.选择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的,凡在以下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搬迁交房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进行奖励;签订协议后15-30日内搬迁交房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30元进行奖励;签订协议后30-90日内搬迁交房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进行奖励。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15日内搬迁交房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进行奖励;签订协议后15-30日内搬迁交房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80元进行奖励;签订协议后30-90日内搬迁交房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60元进行奖励。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超过60日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3.住宅房屋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连片每10户一起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2平方米,连片每增加10户,每户增加奖励2平方米,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的认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证证载为准;但证载面积大于实际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房屋产权证与档案登记不一的,以档案登记为准。

  (二)在规定征收实施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将按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择所置换的楼房。

  (三)计户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的所有人为计户单位,无房产证的根据法律法规认定的产权人为合法计户单位。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批件的原件同时收回,并发布公告依法注销。

  (五)被征收人交房前拆除原房屋固定设施的,将按损失的价值扣除被征收人的补偿费。

  (六)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手续齐全的房屋,按照原用途、性质办理所置换房屋产权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所发生的税、费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的,如需变更产权人姓名,由变更双方当事人和征收人共同签订变更协议。

  (七)产权调换房屋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产。

  (八)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九)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不得改建、扩建、改变房产用途;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十)在征求公众意见期限(30日)内,如对本方案有疑异的,可向达旗房屋征收安置局书面提出建议和意见。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结束后,根据公众意见反馈情况对征收方案进行修改,并将根据公众意见修改后的方案进行公布。

  (十一)本方案自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十二)本方案由达拉特旗房屋征收安置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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