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情,我国的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由各级政府主导,采取自上而下的模式,管理手段以行政手段为主,这种形式相对而言更具有行政效能,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不够,统筹引领的作用难以体现,其他规划倒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公众参与的程度不够,由于事先缺少沟通和信息搜集,往往出现降低或侵占了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而土地使用者一般情况下并不知情,在实施的过程中易引发社会矛盾。三是由于保护手段单一,一些地方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和生态用地积极性不高。
尽管美国和我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美国的土地私有制和我国的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有也着明显的不同,但是我国面临的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等情况美国都经历过,两国对于科学安排土地、合理布局城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基本需求和理念是相同的。
目前,我国正在推进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发展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强化规划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控作用,借鉴美国土地利用规划的制定和管理体系,笔者对我国土地规划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强化土地规划的法制建设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门的法律,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地位,各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均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和衔接,尤其是城市规划、水利设施建设规划及林地草原保护规划等均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范围内实施。在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础性地位的基础上,推进多规合一,更好地指导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
●将规划决策的重心下移
在美国,国家负责制定总的规划政策,在城市等基层地区制定较为详细并且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的规划,更切合地方发展的需要,也更容易实施和管理,更加高效。因此,建议在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中,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定位为战略规划,主要用于激发和形成市场的驱动力,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着重具体落实和分区管制等内容。
●拓展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进一步明确规划制定的程序和规则,规范各级政府在规划中的权限和责任,要求规划编制、修改应反复听取意见,重大问题应召开多次听证会,通过充分交流、协商取得广泛的共识。除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而修建的道路、能源基础设施等法定事由可以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非法定事由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须经本级人大批准同意后,才能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增加中间的监督环节。特别是对于规划改变用途的,应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理解和认可,或者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给予公平补偿。
●经济手段保护耕地和生态用地
让承当耕地和生态用地保护责任的地方政府,特别是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在让渡或者是放弃建设开发权、保留农用地耕作权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在广东等地已经开展探索对耕地(基本农田)进行保护补贴,建议适时进行总结,上升为法律制度,提高保护水平。
●提高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的违法成本
在美国,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是一项违法行为,机构和个人都不愿意去触碰。而在我国,违反规划建设的违法成本太低,而且基层政府和个人违法并存,查处违法行为的压力很大。因此,建议从各方面提高违法的成本,特别是除了在经济上处罚的成本之外,还应当结合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将违法的信息纳入信用体系当中,增强实际的管制效果和威慑力量。
●多方合力落实城市发展边界
从美国实施城市增长边界成功的经验看,落实城市增长边界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除了考虑土地利用之外,还包括人口就业、交通规划、生态保护、空气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因此,应当将该项工作的职责落实到基层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政府一项战略性的重大工作,而不仅仅是国土资源、农业等少数几个部门。同时应当更多地将相应的权力下放到地方政府,国家的层面应当主要集中在制定规则和标准,并负责依据规则和标准来审查地方政府的相应规划,以确保边界管理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也保证规划的刚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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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的管控作用,我们该怎样做?:http://www.3jise.com/article/161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