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征收补偿协议是约定征收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订立的补偿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依法订立的协议,受法律保护。
对于补偿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目前尚有争议。就《条例》的规定来看,并未明确补偿协议的性质问题,对不履行协议产生的纠纷性质,也未明确规定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但不管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我们都希望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程序采取措施,避免强拆。也希望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可以理性对待、冷静思考,注意保留证据,提起相关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及时寻求律师帮助,以期实现维权效果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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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协议:http://www.3jise.com/article/163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