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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中的“两公告,一登记”制度

  相信被征地农民一定听说过在征地程序中存在“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但是可能对其不是很了解,为了给被征地农民答疑,笔者特对其作了如下总结,望能够对被征地人有所帮助。

  1、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由土管部门负责实施。
  (2)发布时间: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3)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4)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5)公告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土管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国土房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1)公告机关:人民政府的国土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2)公告范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方案。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3)报批机关:由市、县政府土管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公告后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民政府国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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