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前些年有一个声音,那就是实行“私有化”,但这个观点在我国农村经济研究者中一直存在争议。原因很简单,在经济领域常年存在这样一种先入为主的认识——但凡“涉公”的基本都被贴上“低效”的标签,而“涉私”的基本上被认为是“高效率”。在发达资本主义人均资源得天独厚的背景下,这一论断似有正确的一面,但用于我国,显然很不合适,也是水土不服的。
我国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取得今日的成就,是因为结合国情采取“拿来主义”,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而不是全盘照搬照抄西方理论。近年来,我国的农村土地公有制,实则已经历了大幅度的制度演进,早已不是西方所言纯原教旨主义上的“公有”,而是对“集体公有”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既摒弃了原来公为大的不利一面,把集体土地充分授权给承包地的农民。
把农民的承包权界定为财产权,不准集体在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收回农民的承包权,其实也是一种准所有制。在此基础上还衍生出“三权分置”,即增加了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这个经营权利是可以抵押、出租的。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是防止私有权被滥用。
当前,一些地区在土地流转中存在租期不确定、“非粮化”蔓延、机制不顺畅等问题,在这些表象背后,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更亟待引起重视。
首先,土地流转风险防控机制有待完善。除土地流转“非粮化”外,部分业主(受让方)大面积流转土地不是真正的从事农业生产,而是以此作为贷款抵押物,将贷款资金用于商业或者民间高利贷,因目前以农资抵押贷款机制还不健全,存在巨大风险,对土地流转容易带来较大负面冲击。
再者,土地流转价格发现机制尚未形成。目前土地流转评估体系还未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不对称,土地流转的“招拍挂”制度也尚未得到很好的推广。
三是土地确权工作缺乏全盘规划极易形成浪费。当前农村地区一方面土地确权步伐缓慢,仅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林权基本完成了确权工作,“四荒地”使用权、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等确权工作尚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工作刚刚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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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的风险与挑战:http://www.3jise.com/article/163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