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任缺职时,由副主任递补;副主任缺职时,由原当选时第一轮计票得票最多的委员递补,如果第一轮计票有委员得票相同,则逐轮比多;缺职的委员通过补选产生。
2、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但仍有成员不少于3名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也可以不补选。
3、需要进行补选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填写补选申请表,经乡级政府批准后启动补选程序。
4、补选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须多于应选职数。补选程序与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相同。
5、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终满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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