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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龙江年加工能力10万吨及以上获政策性粮食补贴企业调整

关于对年加工能力10万吨及以上纳入竞购加工政策性粮食补贴范围的
水稻加工和玉米深加工企业进行第二次公示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粮食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

  自2015年4月17日出台《黑龙江省水稻加工和玉米深加工企业竞购加工政策性粮食补贴管理办法》(黑财经〔2015〕21号)后,各地财政、粮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符合补贴政策条件企业积极入市竞购政策性粮食并运抵企业加工销售,在市场需求不旺、竞争激烈形势下,补贴政策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我省水稻加工和玉米深加工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根据黑财经〔2015〕21号文件要求,7月27日—8月2日,省粮食局和相关市(地)、县(市)粮食局组成核查组,对前期公示纳入补贴范围接受社会监督的水稻加工和玉米深加工企业及自行申报的其他水稻加工和玉米深加工企业年加工能力进行了认真核查。根据核查结果,现将年加工能力10万吨及以上纳入竞购加工政策性粮食补贴范围的水稻加工和玉米深加工企业进行第二次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省政府积极鼓励水稻和玉米中、小加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或技术改造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打造优势品牌,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对并购、重组或进行技术改造后年生产能力达到10万吨及以上的水稻加工和玉米深加工企业,在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内,企业申报经审核合格后,从达到规定产能之日起,纳入政策补贴企业范围,但不享受黑财经〔2015〕55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自购粮食加工销售补贴政策。

  三、对新建的年加工能力达到10万吨及以上的水稻加工和玉米深加工企业,在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内正式投产的,企业申报经审核合格后,从正式投产之日起纳入政策补贴企业范围,但不享受黑财经〔2015〕55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自购粮食加工销售补贴政策。

  监督举报电话:
  黑龙江省财政厅 53630616
  黑龙江省粮食局 53609550

  联系人:
  黑龙江省财政厅经贸处 何玮玮
  黑龙江省粮食局行业指导处 刘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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