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责任
市政府承担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主体责任,主要任务是稳市场、防风险,细化落实税收、公积金、金融等支持政策。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我市“十三五”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建立覆盖全市的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系统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有关要求,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调控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进拆迁和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2015年各区的拆迁和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80%。同时,要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
二、大力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简政放权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简政放权工作。各地区要把市政府已经下放的权力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抓好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4个环节的审批管理工作,对必须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变“前置”为“后置”。同时,要打破中介机构的行业垄断,实现中介服务社会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工程设计、施工要实行市场化招标。2015年12月底前,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审批程序清单和收费清单要向社会公开。
三、加大公租房和棚改货币化安置用房采购力度
充分用好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补贴资金,加大公租房和棚改货币化安置用房的购买力度。市政府根据全市公租房房源布局和社会需求,购买一批地段好、交通便利、价格优惠的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为棚户区居民购买自住房搭建平台、创造条件,要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前提下,购买一批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货币化安置用房。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改居民,其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最低可执行零首付。
四、调整房屋租赁税收政策
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市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房屋,以租金为计税依据,按以下标准计税:
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住房,按照综合征收率4%计征各税。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非住房,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7%计征各税;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12%计征各税(企业或单位综合征收率不含企业所得税)。
五、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的支持作用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取消普通商品房贷款限制、缴存职工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并共同还款、“认贷不认房”以及有条件实行“零首付”等规定,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
六、活跃住房消费市场
市政府适时举办房交会,并继续执行购房补贴政策。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落实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对新购买住房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做到应补尽补。鼓励机关、企业、社团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住房团购活动,房产部门要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做好提供房源信息、搭建洽谈平台、简化办事手续等服务工作。
七、加强项目服务完善配套设施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解决影响建设项目开工问题,加快推进金廊、浑南等重点地区的项目建设。要加快启动实施《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对于有业主入住的住宅项目,要保证道路通畅;对于具备市政管网基础设施接入条件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工程,应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具备常规公交场站配套设施和公交车辆运行条件、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新建住宅项目,附近应有公交线路。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信誉较好、管理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小区管理和服务。
八、加强房地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及本通知要求,市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发现不作为不担当情况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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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政府发布2015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求新通知(全文):http://www.3jise.com/article/165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