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修改《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据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介绍,此次《细则》修改的内容包括:职工或配偶在贵州省行政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签订购房合同1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1年内的;职工或配偶缴存地在安顺,户籍在贵州省外且在户籍所在地购房,在签订购房合同1年内或办理房屋产权证1年内的可提取公积金购房。不支持公积金缴存地在安顺且户籍在安顺的职工或配偶提取公积金到贵州省外购房。
据介绍,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填写《安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表》(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到各管理部领取),经单位核实盖章后,由申请人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结婚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安顺市公积金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如果办理贵州省外购房提取业务的,须一并提供户籍所在地证明或户口薄。委托办理提取手续的,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此外,《细则》还表示,各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要及时办理提款手续。不予提取的须告知原因,并将申请人资料退回。提取人对中心不予提取的审判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议,管理中心接到复议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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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关于修改《安顺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www.3jise.com/article/165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