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农户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流转等权利。承包农户可以自己在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流转给第三方,由其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未流转情况下,承包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合二为一”的权利,此时既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体现为承包权的成员权;又作为承包地的实际经营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等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较好地涵盖了承包农户的权利,可以理解为承包权和经营权二者的“耦合”。也就是说,在承包农户那里,这些权利都是属于自己的,因此只要不涉及到承包农户流转、处分自己的农地权利,就不需要将承包权和经营权“丁是丁,卯是卯”分得特别清楚。
而在流转(主要指出租)情况下,第三方经营者通过合同的形式,在一定期限内,以支付给原承包方租金为对价,“借用”承包方对土地的占有、使用等权能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法理上,这其实是承包农户(流出方)和第三方经营者(流入方)通过租赁合同,以土地使用为主要标的物的一种土地债务债权关系,不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身的分离问题。
但是,为了更好地界定和维护承包农户与第三方经营者各自的农地权利,也便于农民群众的理解与接受,就可以将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分为二”地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承包农户将土地经营权“租借”(并非完全、彻底转移或移交)给第三方经营者,后者获得相应的经营权利,而前者保留承包权。可以说,在单独谈及土地经营权时,一般就是指第三方经营者的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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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经营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情况下独立于承包权:http://www.3jise.com/article/167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