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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春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意见》

  福建省永春县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优先安排无房户和危房户,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节约集约用地。

  《意见》要求,引导村民科学使用建设用地。村民建房要坚持“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优先使用旧宅基地建房,合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在保障农村住宅建设用地合理需求的基础上,乡镇政府应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严格执行用地限额标准。每户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下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每户家庭人口3人以上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对于因灾后重建等原因得到妥善安置的村民,其原有旧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回。

  《意见》强调,切实简化审批手续。实行统一收件办理、统一现场踏勘,各乡镇要指定或设立窗口,统一受理村民建房申请;初审通过的,由乡镇政府统一送件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县政府审批用地后,由国土资源局直接将审批材料送达相关乡镇,由乡镇政府送达申请人,方便群众。各乡镇要组织乡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国土资源所联合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一次性到现场踏勘,简化工作环节。要严格审核把关,初审不通过的不得上报审批,避免反复退件,确保一次性通过审核,提高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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