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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州《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日,记者从黔南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贵州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黔建房资监发[2015]7号),结合黔南州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现状和特点,日前,经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业务的开展主要是为进一步落实好住建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推动黔南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接受外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到黔南州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增加州内住房市场有效需求的作用。

  据介绍,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将更好地满足黔南州户籍职工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回州内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求,更好地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

  贷款对象和条件主要是现户籍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在贵州省内其它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购买黔南州行政区域内普通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黔南州境内购房所在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要已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账户属于正常缴存状态;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及还款意愿。

  其次,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有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定费用的自有资金,并已用于支付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首付款;

  再次,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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